1.總則
1.1 依據
本規則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6號令)制定。
1.2 實施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安裝在建築設施內冷水管路上、供水壓力不大於0.6MPa條件下使用的坐便器(包括智慧型坐便器)水效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1.3 有效期
本規則實施有效期為5年。
2.標識的樣式、規格和內容
2.1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標識為綠白背景的彩色標識,規格長為66mm、寬為45mm。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見本規則附屬檔案1。
2.2 標識內容
標識基本內容為:
(1)中文名稱“中國水效標識”;
(2)英文名稱“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4)產品規格型號;
(5)水效等級;
(6)水效指標(平均用水量、全沖用水量、半沖用水量);
(7)依據的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水效信息碼。
3.水效檢驗檢測
3.1 檢驗檢測依據
全沖用水量、半沖用水量、平均用水量、洗淨功能、固體物排放功能等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依據GB 25502和GB/T 6952的現行有效版本。
智慧型坐便器的清洗水流量、整機耗電量檢測方法依據GB/T 34549的現行有效版本。
3.2報告格式
檢驗檢測報告採用規定的統一格式,具體參見本規則附屬檔案2-《坐便器水效檢驗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3.3 檢驗檢測實驗室
生產者和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或者委託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產品水效等相關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確定產品水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確定水效等級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驗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的能力,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檢驗檢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並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出具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4.標識信息的標註
4.1 生產者名稱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4.2 規格型號信息
產品規格型號應與銘牌上的標註相一致。其中掛箱式、坐箱式坐便器的水箱和便器型號應與說明書或者外包裝中產品整機規格型號信息說明相一致。
4.3 水效等級及用水量信息
水效等級、全沖用水量、半沖用水量、平均用水量應依據GB 25502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水效標識中標註的平均用水量、全沖用水量、半沖用水量應與所標註的水效等級的取值範圍相一致。
4.4 依據標準
依據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GB 25502的現行有效版本。
4.5 水效信息碼
水效信息碼是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備案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
4.6 含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依據《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方案》和《坐便器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細則》評選的,並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門公布的領跑者產品目錄的坐便器,鼓勵其使用含有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5.標識的印製和貼上
5.1 標識的印製
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自行印製標識,並對印製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的材質
標識應採用80克以上的銅版紙印製。
5.3 標識的貼上
坐便器產品自出廠前或入境前應加施標識,並應加施在坐便器水箱正面本體上部,一體式智慧型坐便器和沖洗閥式坐便器應加施在便器底座正面。水效標識應在產品包裝物上或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路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4標識的使用
加施在產品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顏色和規格不得進行更改。
5.5標識的其它使用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網路商品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中使用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標識的備案
6.1 備案方式
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應當按產品型號(與銘牌上的標註一致)逐一備案。形成沖洗機能的關鍵部件包括陶瓷結構、進水閥、排水閥、隱藏式水箱,以及智慧型坐便器的機能部件都相同的可視為一個備案單元。同一備案單元可選取其中一個型號進行檢測,其它型號作為其擴展型號進行備案;坑距不同的型號,主檢型號應該選取最大坑距的進行備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體有後排水和下排水兩種結構的,可視為同一個備案單元。
6.2 備案期限
規則覆蓋範圍內的坐便器應當於出廠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標識。生產者應當於產品出廠前、進口商應當於產品入境前向授權機構提交完整備案材料,並申請水效標識備案。
6.3備案需要提交資料
生產者或進口商統一通過“中國水效標識網”申請備案(見本規則附屬檔案3),提交申請時需一併提供以下材料:
(1)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註冊證明複製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契約複製件;
(2)產品水效檢驗檢測報告;
(3)水效標識樣本;
(4)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5)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其檢驗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檢測管理規範等,必要時可自願申請專家現場確認;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
(6)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當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委託代理檔案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
6.4 變更備案
產品標識內容和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提交變更申請(見本規則附屬檔案4),進行變更備案。
同一備案單元的,變更時應對主型號進行變更,並同時對所有擴展型號進行變更備案。
6.5 備案形式核驗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完備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備案的形式核驗工作,對不符合6.3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6 標識年度使用情況統計
授權機構每年應統計標識年度使用情況,主要包括: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標識的監督處罰、標識使用等情況,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質檢總局匯報。
7.標識的公告
7.1公告方式
授權機構應當在備案形式核驗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水效標識網”公告備案信息。
7.2資料庫的建立和使用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水效資料庫,向生產者、消費者以及相關機構和個人等提供產品水效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形式核驗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