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之三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規定
(上報稿)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政策研究組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的運行工作,加強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地震科學數據的作用,依據《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局長令第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由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運行系統組成。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和各分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三條 運行機制
3.1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在中國地震台網中心領導下開展日常運行工作;
3.2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在所在單位的領導下開展日常運行工作,接受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3.3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運行工作接受中國地震局信息學科技術協調組的指導。
3.4 國家共享中心和分中心建立各自的數據服務網站,並提供以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網站為入口網站的分類分級地震科學數據服務.
第二章 運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運行的基礎條件
4.1 具備至少80平米以上的獨立工作場所和機房,具備必要的網路相關設備、資料庫伺服器、WEB伺服器、大容量數據存儲設備和其它必要設施,關鍵設備具有必要的備份;
4.2 具備至少10M/bps以上至公眾信息網的INTERNET出口頻寬,並提供必要的網路安全保障措施;
4.3 具備大型資料庫管理系統;
4.4 伺服器和網路能力應至少滿足30個並發用戶查詢、瀏覽、下載數據的需要;
4.5 工作場所應具備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備災設施和條件,達到GB50174-93國家標準所要求的A類機房標準;
4.6 至少配備三名以上固定崗位工作人員,承擔日常監控、網路維護、資料庫維護、數據更新、服務和相關業務聯繫等工作。
第五條 分中心運行的基礎條件
5.1 具備至少40平米以上的獨立工作場所和機房設備,具備必要的網路相關設備、資料庫伺服器、WEB伺服器、數據存儲設備和其它必要設施,重要設備應有必要的備份;
5.2 具備至少2M/bps以上至公眾信息網的INTERNET出口頻寬,並提供必要的網路安全保障措施;
5.3 伺服器和網路能力應至少滿足10個並發用戶查詢、瀏覽、下載數據的需要;
5.4 工作場所應具備必要的防火、防水等備災設施和條件;
5.5 至少配備2名以上固定崗位工作人員,承擔日常監控、網路維護、資料庫維護、數據更新和相關業務聯繫等工作。
第六條 運行經費支持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分中心應有必要運行經費支持。
第三章 運行職責
第七條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
7.1 確保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平台技術系統及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網站24小時連續、穩定、安全地運行和按規定提供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年正常運行率在98%以上;
7.2 根據《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完成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的相關職責;
7.3根據《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完成數據入庫及其管理。根據《地震科學數據服務規定》,在數據匯交後的30個工作日內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7.4 負責對分中心連通與運行狀態的檢測,承擔共享中心與分中心的系統運行業務協調。
第八條 地震科學數據共享分中心職責
8.1 確保數據共享平台技術系統及地震科學數據分中心網站24小時連續、穩定、安全地運行和按規定提供地震科學數據共享服務,年正常運行率在98%以上;
8.2 按照《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規定》,完成地震科學數據匯交的相關職責;
8.3根據《地震科學數據分類分級方案》,完成數據入庫及其管理。根據《地震科學數據服務規定》,在完成數據匯交後的10個工作日內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8.4 負責在完成數據匯交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報送地震科學數據。
第四章 日常運行
第十條 運行規章制度
10.1 必須制定並遵循以下基本規章制度開展日常運行工作:①機房管理制度、②值班制度、③系統維護制度、④運行操作規程、⑤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0.2 設立專門的系統管理員,建立超級用戶管理制度;
10.3 設立專門的數據管理崗位,負責匯交數據公告發布、數據服務信息發布、匯交數據入庫,並建立數據檔案等工作。
第十一條 日常運行要求
11.1值班員每日按規定巡視數據共享技術系統(網站、網路和資料庫平台)的運行狀態,按規定如實填寫系統運行日誌;
11.2 系統管理員負責對數據共享技術系統的常規維護和故障處理,如實填寫維護日誌及維修記錄;
11.3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對分中心的聯通、運行狀態實施定期檢測,並及時通報情況;
11.4 系統管理值班手機必須24小時處於通訊狀態,接到故障報告立即到崗;
11.5 不得隨意人為停止設備運行,正常的設備維護需停機4小時以上或發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統停機,必須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用戶作出通告說明;
第十二條 數據服務
12.1以“安全、方便”為原則,確定各類數據的備份方案,並嚴格執行數據備份方案;
12.2根據《地震科學數據服務規定》的相關條款更新數據,並提供數據服務,做好用戶登記和統一註冊及其信息管理;
12.3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應建立分中心數據更新檔案,及時發布數據更新信息;
12.4收集用戶需求意見,根據用戶需求提出完善數據服務系統的建議。
第十三條 運行月報編報
13.1 編報運行月報。運行月報主要包含共享技術平台運行質量、數據匯交情況、數據更新情況、數據服務情況、用戶需求與工作建議等內容;
13.2 分中心中心每月10日前向國家地震科學數據中心報送上月運行月報;
13.3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每月15日前向中國地震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系統運行月報。
第十四條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分中心應制訂應急工作預案,對網路黑客攻擊、病毒攻擊、數據盜取、網站故障恢復等相關事宜做出應急處置規定。
第五章 運行評價
第十五條 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領導、組織對國家地震科學數據中心和分中心的運行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協助中國地震局主管部門對分中心實施運行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內容與方法
17.1 評價的主要內容為:系統運行正常率、系統適用性、系統安全性、數據共享的社會或經濟效益;
17.2 中國地震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可聘請用戶代表對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系統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用戶代表不定期地向中國地震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報告其監督情況;
17.3 利用國家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網站獲取用戶返饋信息,開展網上評議;
17.4 運行質量評價主要依據:運行狀態檢測報告、運行月報、用戶代表監督報告和網上評議意見等;
17.5 依據“運行質量評定辦法”(另定)評定運行質量等級。等級分為優良、中等、較差三級;
17.6 評定的運行質量等級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