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糧票是在六、七十年代糧食供應緊張時期,國家為避免不法之徒跨區域倒買倒賣哄抬物價以至餓死人的現象出現,不得已出台的各地發行各自的糧票,老百姓按人口領取後憑票就可以買到平價的口糧的制度。地方糧票由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局印發,在地區範圍內使用。票面額各地不一,一般有1市兩、2市兩、5市兩、1市斤、2市斤、5市斤、10市斤等幾種。各種糧票票面規定的數額均以成品糧計算。糧票只是購糧的憑證,本身不具有價值,不屬有價證券,不許在市場買賣流通。隨著糧食生產的發展,糧票已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