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數規定
管線土方工程定額,對計算挖溝槽土方放坡係數規定如下:
(1)挖土深度在lm以內,不考慮放坡;
(2)挖土深度在1.01m~2.00m,按1:0.5放坡;
(3)挖土深度在2.01m~4.00m,按1:0.7放坡;
(4)挖土深度在4.01m~5.00m,按1:1放坡;
(5)挖土深度大於5m,按土體穩定理論計算後的邊坡進行放坡。在挖土方、槽、坑時 ,如遇不同土壤類別 ,應根據地質勘測資料分別計算。
失穩問題
現象
(1)基槽(坑)坡頂土面出現裂縫或局部下沉。(2)邊坡土方滑坡、坍塌。
原因分析
(1)邊坡坡度值選用不當,坡度過陡。
(2)對地表水沒有採取截流和排除措施,導致土中含水率升高,抗剪強度降低。
(3)開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時,特別在易發生流砂條件區域施工時,不採取降低地廠水位的施工方法。
(4)邊坡頂部附近堆放大量土方或材料、設備,或坡頂附近有振動設備作用。
(5)選用不適當的開挖順序和方法。
(6)基槽(坑)土坡長期暴露,在日曬、雨淋或外力作用下造成坍塌。
預防措施
(1)基槽(坑)開挖、基礎工程施工和土方回填應連續進行,儘快完成。施工中應防上地面水流入槽、坑內、以免邊坡塌方;同時還應做好地面排水設施,避免邊坡附近土體勺積水,而造成邊坡塌方。
(2)挖方邊坡不放坡作成直立壁並不加支撐時,要求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槽:坑)底面標高,挖土深度應符合第 3 章表 3―9 規定數值。基槽(坑)土方開挖不符合上述條件時,應按規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撐。
(3)選用合適的邊坡坡度。當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槽(坑)底面標高時,挖方深度在 5m 以內,不加支撐的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第 3 章表 3。8 的規定。
(4)在軟土地區開挖基槽(坑)時,必須事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廠水位應降低至基底以下 0.5~1.0m 後,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成。
(5)當建築場地不允許放坡開挖而需設定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全全施工。
(6)在基槽(坑)邊坡頂上側堆土或材料,或設定施工機械時,應與槽(坑)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邊坡或直立壁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距邊緣 0.8m 以外,堆高不宜超過 1.5m。
(7)開挖土方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自上而下、分層分段地進行。禁止採用先挖坡腳的方法。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
治理方法
基槽(坑)邊坡發生坍塌後,除了清除塌落的土方外,還應針對造成塌方的原因和場地條件,分別採取改緩邊坡坡度、卸除坡頂荷載,或對土壁進行支護(如堆放裝土草袋、設支撐、打設簡易板樁等)後,再繼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