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類
內設機構
縣水利局設辦公室、政工股(加掛退休人員管理股的牌子)、計畫財務股(加掛審計股的牌子)、水政水保股(加掛水資源股的牌子)、水庫管理股(加掛建設管理股的牌子)、農水農電股(原農電股、農村水利股合併、履行兩股的職能)、綜合經營股7個職能股室,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定綜合股。直屬事業單位
河道堤防管理總段、水土保持局、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局、水政監察大隊、黃草湖電排站、水利勘測設計室、牛車河水庫管理處、付家河水庫管理處、金盆水庫管理處、橫河水庫管理處、廟可水庫管理處、回龍一水庫管理處、回龍二水庫管理處、響水潭水庫管理處,團風水利站、淋山河水利站、回龍山水利站、馬曹廟水利站、總路咀水利站。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水利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城鄉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和跨鄉鎮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縣管水庫灌區的水費徵收、協調縣管水工程的排澇費、堤防涵閘費等徵收工作。
(三)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能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規費、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建設規劃、水利中長期發展計畫、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審查和申報全縣大中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和監督實施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主管全縣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規劃及申報、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及其砂石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
(十)主管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負責全縣地方小水電站建設和管理,擬定水電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中小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承擔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灌排區的行業管理,並組織灌排區的建設及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洪排澇抗旱工作,對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排澇抗旱調度。
(十三)負責水利方面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負責系統內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勞動工資、勞動保護、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接待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管理局屬單位和對鄉鎮水利站業務指導等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