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法人企業。

經營範圍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從事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一方面它與貨物託運人訂立運輸契約,另一方面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契約。因此,對貨物託運人來說,它又是貨物的承運人。目前,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或者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範圍

包括:

1.攬貨、訂艙(含租船、包機、包艙)、託運、倉儲、包裝;

2.貨物的監裝、監卸、貨櫃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4.繕制籤發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貨櫃拼箱);

7.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

8.諮詢及其他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根據其經營範圍,國際貨運代理按運輸方式分為海運代理、空運代理、汽運代理、鐵路運輸代理、聯運代理、班輪貨運代理、不定期船貨運代理、液散貨貨運代理等;按委託項目和業務過程分為訂艙攬貨代理、貨物報關代理、航線代理、貨物進口代理、貨物出口代理、貨櫃貨運代理、貨櫃拆箱裝箱代理、貨物裝卸代理、中轉代理、理貨代理、儲運代理、報檢代理和報驗代理等。

業務內容

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

(一)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合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擇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並負責締結運輸契約。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辦理貨物的拼裝。

7.在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並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託運人支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人處取得提單,並交給發貨人。

12.與國外的代理聯繫,監督貨物運輸進程,並使託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二)為海關服務

當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它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負責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政府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三)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訂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四)為航空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這種關係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並由航空公司付給佣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於空運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五)為班輪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係,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它們與班輪公司及其他承運人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繫。

(六)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貨櫃運輸的增長,引進了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託人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一個出運地若干發貨人發往另一個目的地的若干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並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給各個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繫。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七)提供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貨櫃化的一個更深遠的影響是它介入了多式聯運,充當了主要承運人,並承擔了組織一個單一契約,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並簽約。但是,這些分撥契約不會影響多式聯運契約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以及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貨代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需對它的客戶承擔一個更高水平的責任,提供包括所有運輸和分撥過程的全面的“一攬子”服務。

企業的分類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為了更好地了解其行業特點和業務內容,以企業的成立背景和經營特點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以對外貿易運輸企業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資公司。以海、陸、空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為主,集海上運輸、航空運輸、航空快遞、鐵路運輸、國際多式聯運、汽車運輸、倉儲、船舶經營和管理、船舶租賃、船務代理、綜合物流為一體。它的特點是: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經營範圍較寬、業務網路發達、實力雄厚、人力資源豐富、綜合市場競爭能力較強。

2)以實際承運人企業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由公路、鐵路、海上、航空運輸部門或企業投資或控股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中國鐵路對外服務總公司、中國外輪代理總公司、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中國民航客貨運輸銷售代理公司等。它的特點是:專業化經營,與實際承運人關係密切,運價優勢明顯,運輸信息靈通,方便貨主,在特定的運輸方式下市場競爭力較強。

3)以外貿、工貿公司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由各專業外貿公司或大型工貿公司投資或控股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五礦國際貨運公司、中化國際倉儲運輸公司、中糧國際倉儲運輸公司、中機國際倉儲運輸公司、中成國際運輸公司、長城國際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等。它的特點是:貨源相對穩定,處理貨物、單據經驗豐富,對某些類型貨物的運輸代理競爭優勢較強,但多數規模不大,服務功能不夠全面,服務網路不夠發達。

4)以倉儲、包裝企業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由倉儲、包裝企業投資、控股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或增加經營範圍而成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北京市友誼包裝運輸公司、天津宏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中儲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等。它的特點是:憑藉倉儲優勢攬取貨源,深得貨主信任,對於特種物品的運輸代理經驗豐富,但多數規模較小,服務網點較少,綜合服務能力不強。

5)以港口、航道、機場企業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由港口、航道、機場投資、控股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上海貨櫃碼頭有限公司、天津振華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等。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特點是:與港口、機場企業關係密切,港口、場站作業經驗豐富,對貨櫃貨物運輸代理具有競爭優勢,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較高,但是服務內容較為單一,缺乏服務網路。

6)以境外國際運輸、運輸代理企業為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境外國際運輸、運輸代理企業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華迅國際運輸有限公司、華輝國際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天保名門(天津)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彩聯儲運有限公司等。它的特點是:國際業務網路較為發達,信息化程度、人員素質、管理水平高,服務質量好。

7)其他背景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這類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主要是指由其他投資者投資或控股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它的投資主體多樣,經營規模、經營範圍不一,人員素質、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參差不齊。有的實力雄厚,業務範圍廣泛,服務網路較為發達,信息化程度、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較高,服務質量較好,如天津大田航空服務代理公司、北京市外國企業服務總公司等;有的規模較小,服務內容單一,人員素質、管理水平不高,服務質量一般。

企業的設立

(一)國內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1.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登記註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2)國際貨代企業的股東可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組成。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並擁有穩定貨源的企業法人應當為大股東.且應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企業法人以外的股東不得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具體來講,有限責任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股東數量應在2個以上(含2個)50個以下(含50個)。股份有限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有5個以上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起人可以在5個以下,但只能採取募集方式設立。

(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兩項以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註冊資本超過上述最低限額,其超過部分可以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

(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營業條件包括:

①人員: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其資格由業務人員原所在企業證明;或者,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資格證書;

②場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③營業設施: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④貨源市場: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潛力,並且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夠的貨源;,

⑤企業章程:有合法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章程;

⑥組織機構: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組織機構;

⑦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範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從事貨代業務3年以上;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路;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2.設立程式

根據2004年1月1日中國商務部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商務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檔案: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證書);

(7)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8)投資者出資協定;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13)交易條款。

以上檔案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並加蓋公章。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後,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准的經營範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及全部申請檔案按規定,報商務部審批。申請人收到商務部同意的批覆的,應當於批覆之日起60天內持修改後的企業章程(正本),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商務部領取批准證書。

目前,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市場準入已經改為工商註冊登記制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持批准證書向工商、海關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任何未取得批准證書的單位,不得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使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與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

批准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必須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的60天前,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換證。企業連續三年年審合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報送商務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

3.備案

商務部頒布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備案辦法》規定,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備案分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本身的備案(包括設立備案和變更備案)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業務經營備案。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在本地區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和港、澳、台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1.外商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根據2005年12月11日,商務部出台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商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設立相應獨資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的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註冊資本要達到100萬美元。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2.港、澳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

雖然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是由於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這些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只能參照有關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就香港、澳門投資者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做了如下規定。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符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

變更和終止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變更企業名稱、企業類型、隸屬關係、經營範圍、經營地域、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等項目,亦可變更股東,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所有這些都屬於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情形,均應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條件

細則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條件沒有作具體的要求。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應提交的檔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應提交的檔案,現行有關法規和規章也未做具體規定。實際操作中應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準備不同的檔案。如變更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股權關係時,主要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股權關係申請書。

2)股權轉讓協定正本。

3)原股東關於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正本。

4)新股東董事委派書原件。

5)新股東的基本情況。

6)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的新股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材料。

8)轉股後企業章程修改協定正本。

9)關於修改企業章程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正本。

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變更的程式

申請變更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以下手續:

1)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變更名稱核准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與企業變更有關表格。

4)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到銀行辦理資金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應按《公司法》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5)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按照其確定的日期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代理。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後,再向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變更許可。港、澳、台地區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與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變更一致。

(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情形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體資格的消滅。發生下列情況時將導致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1)因合併、分立而解散。

2)經營期限屆滿。

3)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停業、解散或清算。

4)一方或數方股東不履行契約、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5)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6)被責令關閉、撤銷批准證書或吊銷營業執照。

7)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應提交的檔案

現有的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申請終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實際操作中根據企業終止原因的不同,需要提交檔案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的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3.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程式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時,應對該企業法人進行清算。

1)成立清算組。根據企業終止形式的不同,分別由人民法院、主管機關或企業股東指定清算組成員。

2)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大會、主管機關確認,或移交法院。

3)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4)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公司終止。

4.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終止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終止的情形與國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基本一致,也分強制和任意兩類。其應提交的檔案、資料,除外申請書、清算報告、決議或裁決書、營業執照外,還應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等。在清算時,通常清算委員會的成員由董事、法人代表組織,如特殊情況時,還應有債權人代表、主管機關代表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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