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IGC code)是為確保海上安全運輸散裝液化氣體,由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關於這類運輸船舶的設計、構造和設備方面的強制性規定。
主要內容
1、 本規則的目的是為海上安全運輸散裝液化氣體和本規則第19章中的某些其它物質提供一個國際標準,考慮其所載貨品的性質的情況下,規定了這類運輸船舶的設計和構造標準及其船上所應裝配的設備,以便使其對船舶、船員和環境所造成的危險減至最少。
2、 基本原則是船型應與規則所列貨品的危險程度相適應。每一種貨品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危險性,其中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蝕性和反應性。由於貨品在低溫和壓力條件下運輸,可能會產生進一步的危險。
3、 嚴重的碰撞或擱淺事故會導致貨艙破損和無法控制的貨品溢漏。這種溢漏將導致貨品的蒸發和擴散,某些時候會使船體結構損壞。規則的要求旨在現有的知識和技術基礎上,儘量減少這種風險。
4、 在制定本規則的過程中,認識到應以完善的造船學和工程學原理以及充分了解規則中所列貨品的危險性作為基礎,進一步認識到液化氣體船的設計工藝不僅是一門複雜的技術,而且這一技術還在不斷的發展,因此,本規則不應始終保持不變。因此,考慮到經驗和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本組織應定期審核本規則。
5、 對於新貨品及其載運條件要求,在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後,將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八條的規定,在適當的修正案生效之前,暫作修正案進行通告。
6、 本規則主要涉及船舶的設計和其配備的設備。為了確保全全運輸這些貨品,必須對整個系統進行鑑定。同時,本組織將對確保全全運輸這些貨品,諸如培訓、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裝卸等其他重要方面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7、 本規則的制定得到了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的很大幫助,並充分考慮了IACS《液化氣體船統一要求》第4,5,6章。
8、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有關工作對規則第10章的制定有很大的幫助。
9、 本規則第18章涉及了液化氣體船舶操作方面的要求,突出了其他章節中關於操作性方面的條款,並論述了液化氣船操作中獨有的其他重要方面的特性。
10、 本規則的版式同MSC在其48屆海安會上通過的“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是一致的。
歷次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第48屆會議上(1983年6月)以MSC.61(48)號決議通過了對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 1974)的重大修正。
該修正案包括第III章和第VII章的全新文本,以及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V章的修正條款。
新的第VII章使得以MSC.5(48)決議形式通過的《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IGC規則)的條款,在1974年SOLAS公約下成為強制性。
新版的IGC規則*包括以下修正案:
修正案 | 決 議 | 通過日期 | 生效日期 | |
1 | 1992年修正案 | MSC.30(61) | 1992年12月 | 1994年7月1日 |
2 | 1994年修正案 | MSC.32(63) | 1994年5月 | 1998年7月1日 |
3 | 1996年修正案 | MSC.59(67) | 1996年12月 | 1998年7月1日 |
4 | 2000年修正案 | MSC.103(73) | 2000年12月 | 2002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