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國際投資法學指以國際投資法,即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規範與國際法規範總和為研究對象的獨立的法律學科。什麼是國際投資法學
國際投資法學指以國際投資法,即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係的國內法規範與國際法規範總和為研究對象的獨立的法律學科。是國際經濟法學的一個分支。國際投資法學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它的研究對象僅限於國際私人直接投資。主要指生產資本為獲取利潤所做的跨越國界的運動。主要形式為在資本輸入國建立外國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其學科體系。一般認為應當包括資本輸入國法律制度.資本輸出國法律制度和國際投資統一實體法法律制度。內容涉及國際投資的效力、內容,對外國投資的保護、鼓勵、限制,關於解決國際投資爭議的規則、程式,海外投資的保護與保險,以及國際投資的國際保護等方面。國際投資法學主要研究內容
主要研究內容是:國際投資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資本輸入國法律制度——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是指一個國家為引進國外私人直接投資而制定的關於引進外資的方針、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以及對外資的保護,鼓勵和監督、管理等法律規範的總稱。外國投資法的名稱不一,有的稱為“外國投資法典”,有的稱為“鼓勵外國人投資法”,也有的稱為“合資經營企業法”等。關於外國投資的法律規範,除了專門的外國投資法外,還見於憲法、外匯管理法,公司法、涉外稅法等法規中。外國投資法一般地包括以下內容:1.外國投資的定義和資本結構,2.外國投資的審查與批准,3.投資範圍,4.外資比例,5.投資期限,6,投資原本和利潤的匯出及其外匯限額,7.稅法及稅收優惠措施,8.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9.外資的徵用及其補償,10.投資爭議的解決。
二,資本輸出國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資保險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資本輸出國以國內立法確定的對本國私人海外投資給予鼓勵和保護的國內法制度。從1948年起,美國、日本,法國、聯邦德國,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先後實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頒布了有關的法律。
三、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國際條約。各國間關於投資的國際公約,包括各國間處理投資爭議的公約以及兩國間關於投資保護和投資保證的雙邊協定,都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