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準號

山西省15 浙江省34 湖北省43

全稱是國家準字號。意思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藥品生產的文號,只有經過批准,藥廠才能生產該產品,這個產品也才屬於藥品。
藥品批准文號格式為“國藥準(試)字+字母+8位數字”。其中“準”字代表國家批准生產的藥品,“試”代表國家批准試生產的藥品。
字母包括H、Z、S、 B、T、F、J,分別代表藥品不同類別:H代表化學藥品,Z代表中成藥,S代表生物製品,B代表保健藥品,T代表體外化學診斷試劑,F代表藥用輔料,J代表進口分包裝藥品。
8位數字的1、2位代表原批准文號的來源,其中10代表原衛生部批准的藥品;19、20代表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藥品;11 北京市12 天津市13 河北省14 山西省15 內蒙古自治區21 遼寧省22 吉林省23 黑龍江省31 上海市 32 江蘇省33 浙江省34 安徽省35 福建省36 江西省37 山東省41 河南省42 湖北省43 湖南省44 廣東省45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 海南省50 重慶市51 四川省52 貴州省53 雲南省54 西藏自治區61 陝西省62 甘肅省63 青海省64 寧夏回族自治區65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第3、4位代表換髮批准文號之年的公元年號的後兩位數字,但來源於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的批准文號仍使用原文號年號的後兩位數字。第5、6、7、8位為批准文號的順序號。
從2003年1月 1日開始,“藥健字”產品統統停止生產,將統一採用國藥準字的藥品批文,其規範表達如下:
保健藥品為“國藥準字B”,其他藥品分別為:化學藥品為批准號 “國藥準字H”,生物製藥“國藥準字S”,中成藥“國藥準字Z”。
國藥準字X,是2003年以前的文號格式,X表示西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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