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法人股向外資轉讓的特徵
國有法人股向外資轉讓有兩個突出特徵:一是外資受讓的國有法人股仍然不能流通,國有法人股與流通股人為割裂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二是外資受讓國有法人股採取竟價拍賣方式。
一般來講,與協定談判相比,公開競價拍賣應該是一種更趨於市場化的定價方式。但如果竟價拍賣的參與主體僅僅局限於外資,不讓國內的法人自由的參與,就很難保證拍賣價格的合理公允。而且拍賣價格有一個上限,就是不可能超過B股的價格,否則外資還不如去購買B股。而目前,B股與A股價差在l一2倍左右。
國有法人股向外資轉讓後,外資的購股成本遠遠低於二級市場的股價,國有法人股與流通股同股同權不同價的問題仍然存在。國有法人股向外資轉讓,僅僅使國有法人股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國有法人股流通和國有法人股與流通股同股同權不同價的問題,二元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仍然存在。
國有法人股持股股東的盈利途徑
二元股權結構下,國有法人股的持股股東主要有獲取分紅收益、融資“圈錢”以及非等價關聯交易等三種資本增值途徑。而從三種途徑的資本回報速度和成本收益情況來看,後兩種模式明顯優於第一種模式。第二、三種模式就成為二元股權結構下國有法人股持股股東利用制度缺陷合法實現資本增值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