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專利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局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酬提取辦法的規定

為此具體規定如下:一、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要依法給予獎勵。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在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從優發給獎金。 四、本規定適用於單位的職工和其他臨時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

發文單位

:國家專利局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稅務局

發布日期

:1989-12-10

執行日期

:1989-12-10

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應認真兌現。為此具體規定如下:
一、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要依法給予獎勵。
二、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持有單位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金額,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少不低於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最少不低於5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在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從優發給獎金。
上述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經費中列支。
三、專利權持有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後,每年應從該項專利實施後的所得稅後留利中提取0.5%-2%,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後,每年應從該項外觀設計專利實施後的所得稅後留利中提取0.05%-0.2%,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專利權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後提取5%-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上述報酬,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依法納稅。
四、本規定適用於單位的職工和其他臨時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
五、獎勵報酬現金的提取,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六、對本規定的有關事項,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同本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調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調解裁定。
七、本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八、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國家專利局 財政部 人民銀行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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