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背景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
(1994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廣播電視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國語。”推廣國語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技術的不斷革新,使推廣國語的緊迫性日益突出。國務院在批轉國家語委關於當前語言文字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2]63號檔案)中強調指出,推廣國語對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必須給予高度重視,為加快普及進程,不斷提高全社會國語水平,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廣播電影電視部決定:
一、國語是以漢語文授課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語言;是以漢語傳送的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規範語言,是漢語電影、電視劇、話劇必須使用的規範語言;是全國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在公務活動中必須使用的工作語言;是不同方言區及國內不同民族之間的通用語言。掌握並使用一定水平的國語是社會各行各業人員,特別是教師、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演員等專業人員必備的職責素質。因此,有必要在一定範圍內對某些崗位的人員進行國語水平測試,並逐步實行國語等級證書制度。
二、現階段的主要測試對象和他們應達到的國語等級要求是:
中國小教師、師範院校的教師和畢業生應達到二級或一級水平,專門教授國語語音的教師應達到一級水平;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應達到一級水平(此要求列入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頒崗位規範,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合格證書上崗);
電影、電視劇演員和配音演員,以及相關專業的院校畢業生應達到一級水平。
三、測試對象經測試達到規定的等級要求時,頒發國語等級證書,從1995年起逐步實行持國語等級證書上崗制定。
四、成立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有關負責同志和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相應地成立測試委員會和培訓測試中心,負責本地區的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國語培訓測試中心為事業單位,測試工作要合理收費,開展工作初期,應有一定的起動經費,培訓和測試工作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五、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按照《國語水平測試實施辦法(試行)》和《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進行。(詳見附屬檔案一、二)
六、國語水平測試是推廣國語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推廣國語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教育廳(局)、廣播電視廳(局)要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加強宣傳,不斷總結經驗,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附屬檔案一
國語水平測試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開展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
第一條 國語水平測試工作在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在規定的範圍內逐步開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組建省級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和國語培訓測試中心。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以及具備條件的國家部委直屬師範、廣播、電影、戲劇等高等院校,經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批准,可以成立本單位的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的國語水平測試工作。省級和部委直屬單位的測試委員會接受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條 在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和培訓測試中心成立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測試工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和廣播電視廳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國語水平等級標準和《測試大綱》
第四條 國語水平劃分為三級六等(詳見附屬檔案二),級和等實行量化評分。
第五條 國語水平測試工作按照國家語委組織審定的《國語水平測試大綱》統一測試內容和要求。
測試員
第六條 國語水平測試員分國家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兩類。國家級測試員需經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培訓、考核並取得測試員證書;省級測試員需經省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培訓、考核,並經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備案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語培訓測試中心頒發省級測試員證書。
評定國語一級(甲、乙等)水平,必須由國家級測試員主持或覆核方為有效。
第七條 測試員應熟悉和擁護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熱心語言文字工作,熟練掌握漢語拼音,國語水平達到一級乙等以上(省級測試員少部分1946年以前出生的可放寬到二級甲等),具有大專畢業文化程度和三年以上工作實踐,並有較高的語音分辨能力,作風正派。
國家級測試員最低上崗年齡為25歲,省級測試員最低上崗年齡為24歲。
第八條 測試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或部委直屬單位的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的組織領導下承擔測試任務。測試工作必須嚴格按統一的測試標準和要求獨立進行。
第九條 等級測試須有三名測試員協同工作(分別測試,綜合評議)方為有效。評定意見不一致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準。人員不足時,可用加強上級複審的辦法過渡。
第十條 測試員不能正確掌握測試標準或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為時,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委直屬單位的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應在一定期間內(半年至一年)停止其測試工作,錯誤性質嚴重的應撤銷其測試員資格。對國家級測試員的處分和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
應試人員
第十一條 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至現年滿18歲(個別可放寬到16歲)之間的下列人員應接受國語水平測試:
1.中國小教師;
2.中等師範學校教師和高等院校文科教師;
3.師範院校畢業生(高等師範里,首先是文科類畢業生);
4.廣播、電影、電視、戲劇,以及外語、旅遊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的教師和畢業生;
5.各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
6.從事電影、電視劇、話劇表演和影視配音的專業人員;
7.其他應當接受國語水平測試的人員和自願申請接受國語水平測試的人員。
第十二條 現階段對一些崗位和專業人員的國語等級要求:
1.教師和師範院校畢業生應達到二級或一級水平,語文科教師應略高於其他學科教師的水平。
2.專門從事國語語音教學的教師和從事播音、電視、電視劇、話劇表演、配音的專業人員,以及與此相關專業的畢業生應達到一級甲等或一級乙等水平。
國語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國語等級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或部委直屬單位國語水平測試委員會頒發。
第十四條 國語等級證書全國統一格式(見附屬檔案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編號。
第十五條 測試評定的國語一級甲等,需分批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複審。複審比例為:10名以內複審1/3,11名~50名以內複審1/5,51名以上複審1/10。複審後,在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註冊。證書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蓋章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
測試評定的一級乙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註冊,在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必要時得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抽查,然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證書。
測試評定的二級甲、乙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備案並發證書;
測試工作的重點是工作和學習需要國語水平應達到一級或二級的人員。國語三級水平測試由各地按照測試標準和大綱的要求,根據各地的情況和工作的需要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 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需在前次測試5個月之後方能提出受試申請。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國語培訓測試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二
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試行)
一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辭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測試總失分率在3%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語音標準,辭彙、語法正確無誤,語調自然,表達流暢。偶然有字音、字調失誤。測試總失分率在8%以內。
二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基本標準,語調自然,表達流暢。少數難點音(平翹舌音、前後鼻尾音、邊鼻音等)有時出現失誤。辭彙、語法極少有誤。測試總失分率在13%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個別調值不準,聲韻母發音有不到位現象。難點音較多(平翹舌音、前後鼻尾音、邊鼻音、fu--hu、z--zh--j、送據不送氣、i--ü不分、保留濁塞音、濁塞擦音、丟介音、複韻母單音化等),失誤較多。方言語調不明顯。有使用方言詞、方言語法的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20%以內。
三級
甲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母發音失誤較多,難點音超出常見範圍,聲調調值多不準。方言語調較明顯。辭彙、語法有失誤。測試總失分率在30%以內。
乙等 朗讀和自由交談時,聲韻調發音失誤多,方音特徵突出。方言詞調明顯。辭彙、語法失誤較多。外地人聽其談話有聽不懂情況。測試總失分率在4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