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計高技〔2001〕135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鼓勵並推動骨幹軟體企業及重點軟體企業加快發展,奠定我國軟體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堅實基礎,經研究,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定了《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計委 信息產業部 外經貿部 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正文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國務院頒布的《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號)第七條規定: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18號檔案精神,合理確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帶動我國軟體產業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是指業經軟體企業認定機構認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企業:
(一)軟體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人民幣;
(二)年出口額超過50萬美元,且軟體出口額占本企業年營業收入50%以上;或軟體出口額占到本企業年營業收入70%以上;
(三)根據國家軟體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國家軟體產業投資指南,在某些軟體重要領域銷售收入列前五位。
第三條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負責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初審和年審的組織工作。其職責是:
(一)受理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申請;
(二)組織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的評審與年審;
(三)研究提出通過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認定和年審的企業初選名單,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主管部門是指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同)。
第四條 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應向認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軟體企業認定證書;
(二)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人員配置表,以及學歷構成、軟體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三)本企業當年軟體出口總額;
(四)國家主管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國家計委會同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公布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名單,並頒發認定證書。
第六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中國軟體行業協會根據本辦法,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進行年審,並將年審結果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年審合格的企業,由中國軟體行業協會在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書上加蓋年審合格章;年審不合格的企業,當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可憑當年頒發的認定證書或年審合格證明,向稅務部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減免手續。
第八條 企業對認定結果或年審意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發布後60日內,向國家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
提請複議的軟體企業應當向國家主管部門提交複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國家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受理複議申請後,信息產業部即向國家計委提出複議建議和複議意見;國家計委商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作出複議決定。
第九條 企業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或接受年審,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並保證內容和數據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或內容、數據失實的,中國軟體協會將中止其認定申請,並報國家主管部門備案,三年內不得申報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已獲得認定的撤銷其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條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申請表、年審申請表及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