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的通知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的通知在1998.09.02由國家統計局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1992年,國家統計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聯合制定了《關於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對反映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及其變化情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這一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情況。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準確反映和研究我國所有制結構以及國有經濟的控股情況,為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巨觀決策服務。我局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規定進行了修訂,重新制定了《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以及與之相配套的《關於統計上經濟成分的推算辦法》和《關於統計上國有經濟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並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發了《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反映我國經濟中所有製成分的構成情況,為巨觀決算和管理提供依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綜合加工和計算各主要經濟總量指標(如產值、銷售收入、國內生產總值等)的經濟成分。

第三條 經濟成分分類與代碼

代 碼  分類及構成

1  公有經濟

11 國有經濟

12 集體經濟

2  非公有經濟

21 私有經濟

22 港澳台經濟

23 外商經濟

第四條 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國家或公民集體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

第五條 國有經濟是指資產歸國家所有的經濟成分。

第六條 集體經濟是指資產歸公民集體所有的經濟成分。

第七條 非公有經濟是指資產歸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歸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經濟成分,包括私有經濟、港澳台經濟和外商經濟。

第八條 私有經濟是指資產歸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經濟成分。

第九條 港澳台經濟是指資產歸港澳台商所有的經濟成份。

第十條 外商經濟是指資產歸外商所有的經濟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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