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2012年11月2日,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國糧財〔2012〕20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推動戰略重組,做大做強國有糧食企業;轉變企業經營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積極協調和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發揮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改進信貸服務,提高辦貸效率;密切加強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6部分。

意見內容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

國糧財〔2012〕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級分行:

近些年來,各地按照中央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部署,大力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企業“三老”問題基本解決,新的經營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國有糧食企業在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下,積極開展糧食購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開始走向振興發展的新階段。但是,在多元市場主體日益激烈的競爭中,受歷史遺留問題及當前經濟環境等因素影響,國有糧食企業融資難、競爭力弱、經營模式單一、缺乏自我積累等問題比較突出,“小、散、弱”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糧食購銷主渠道的地位和功能受到影響。

為進一步最佳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環境,充分發揮農業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支持作用,促進國有糧食企業儘快做大做強,更好地服務國家糧食巨觀調控,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糧食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就進一步加強合作,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推動戰略重組,做大做強國有糧食企業

(一)重點推進縣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兼併重組,促進資產最佳化組合。每個縣(市、區)原則上保留1家地方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以優勢骨幹糧庫為主體,基層購銷網路為基礎,通過兼併重組,組建公司制、股份制糧食企業,主要承擔糧食儲備、政府調控和市場化收購任務。逐步實現“一縣一企、一企多點”模式,促進資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把國有糧食企業做大做強。

(二)積極適應區域糧食巨觀調控需要,著力培育區域性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地方大型糧食企業,並以具備規模優勢、資產優勢和市場影響力的區域性大中型糧食企業為依託,打造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區域性糧食集團,不斷提高國有糧食企業的競爭力、影響力和控制力。

(三)按照有利於保護售糧農民利益、有利於糧食市場穩定、有利於國家糧食安全、有利於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的原則,在深入分析本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資產狀況、經營能力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地糧食購銷數量、企業輻射半徑和應急保障需要,制定本地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重組規劃方案。省、市、縣三級規劃方案要上下對應、統一協調,並徵得當地政府同意及有關部門的支持,確保規劃方案的順利實施。

二、轉變企業經營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著力改變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買原糧、賣原糧”的單一經營發展模式,推動有條件的國有糧食企業向收購、倉儲、物流、加工、銷售等一體化發展,延伸和完善產業鏈條,增強企業競爭力。鼓勵地方國有糧食企業通過積極參與“主食產業化”、“放心糧油工程”等,拓展經營空間,實現經營多元化發展。

(五)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創新機制,規範運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形成以資產為紐帶、統一發展戰略、統一資產管理、統一財務核算、統一制度管控、統一人力配置的統分結合的公司制發展模式,切實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三、積極協調和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為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要通過採取免徵、先征後返或減征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現有的國有劃撥土地改變為出讓用地。結合“退城進郊”、創辦“糧食產業園”等,盤活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現有資產,擴大資產規模,改善資產質量。

(七)加強對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在人員分流、社會保障、經營性虧損處置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政策,爭取重組、改制後的地方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繼續享受原有國有糧食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企業經營成本。

(八)採取政府注資、企業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充實國有糧食企業資本金,提高企業資信狀況,增強地方國有糧食企業融資償貸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四、發揮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九)以省、市兩級糧食儲備為重點,加大對地方儲備信貸支持力度,確保省、市級儲備糧增儲、輪換資金需要,不斷增強地方政府區域糧食市場調控能力。對省、市級儲備糧管理公司或直屬庫,地方儲備先購後銷所需的輪換貸款,應給予信用貸款支持。對軍糧供應企業保障軍糧供應所需資金足額貸款。

(十)對縣級糧食儲備實行有區別的信貸政策。對制度健全、財政補償政策落實、符合貸款集中管理要求的,增儲貸款要優先支持;對財政補貼不落實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對承擔縣級儲備的企業,地方財政補貼能夠彌補價差虧損,或企業足額建立輪換風險準備金的,所需輪換貸款可採取信用貸款方式。

(十一)對經營管理狀況好的地方國有糧食企業開展自主經營的市場化糧食收購資金需求,要按照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經營能力,在企業有效資產應抵盡抵,落實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繳存風險準備金後,可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將自有資金和風險準備金兩種風險保障措施同時使用。

(十二)對從事糧食儲運、調銷、加工的國有糧食企業符合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要求的,要積極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促進其擴大經營。

(十三)在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資產重組過程中,可以發放重組貸款,支持企業資產整合,提高競爭優勢。對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戰略重組過程中關閉、註銷和破產的,農發行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快處置所形成的呆壞賬。

(十四)充分利用現有的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積極支持改制後的地方國有糧食企業開展糧食收儲、科技創新、技術升級改造、質量體系建設、軍糧供應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產基地建設,引導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加快產業布局,儘快做大做強。

(十五)對改革改制後的地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暫時達不到糧食收購貸款條件的,給予1~2年過渡期限。在糧食主產區和有糧食收購任務地區,一個縣(市、區)域內沒有具備糧食收購貸款資格企業的,應由當地政府指定,落實必要風險防控措施,選擇1~2家條件較好的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發放糧食收購貸款,確保不留收購空白點,地方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對指定企業進行監管,確保農發行收購資金安全。

(十六)地方國有糧食企業要按照農發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要求,確保糧食收購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申請糧食收購資金貸款須在農發行開立糧食收購資金存款賬戶,積極配合農發行對收購資金的信貸監管,銷售貨款要全額回籠至農發行存款賬戶,並及時歸還占用的糧食收購貸款。

五、改進信貸服務,提高辦貸效率

(十七)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發展貸款擔保機構。通過糧食企業的聯合籌資、吸收社會資金入股、向現有擔保機構注資、爭取財政資金補助等方式組建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地方國有糧食企業定向提供擔保,提高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的融資能力。

(十八)建立糧食共同擔保基金。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國有糧食企業共同出資,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建立糧食共同擔保基金,為地方國有糧食企業融資進行擔保。

(十九)不斷創新信貸產品,滿足地方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產業鏈比較完善的糧食企業,農發行要創新信貸產品,以核心業務為依託,滿足企業上下游整個產業鏈的融資需求。

(二十)創新地方國有糧食企業的貸款擔保方式,增大對企業融資額度。實行糧食庫存浮動抵押、倉單質押等安全、便捷的擔保方式,切實改善地方國有糧食企業融資擔保難問題。

(二十一)對於地方國有糧食企業使用糧食收購貸款,每年在收購旺季前要及早開展收購貸款資格認定、信用等級評定和授信工作,將糧食收購貸款額度核批到企業,並及時通知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二)嚴格執行中國銀監會和農發行有關金融服務收費相關規定,嚴禁違規向企業收費。對於符合收費減免政策規定的,要減免相關費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六、密切加強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二十三)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要建立國有糧食企業資信共同考評機制,把企業發展潛力、經營管理能力、履約還貸能力等作為考核重要內容,共同把發展前景良好、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國有糧食企業納入“信譽良好企業”名單,在貸款條件和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和支持。

(二十四)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要建立國有糧食企業貸款風險共同監管機制,科學區分市場經營風險等系統性風險和惡意擠占挪用等非系統性風險,分類指導、突出重點。農發行適當提高對因價格波動而帶來的市場風險承受度和容忍度。糧食部門要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管理的指導,努力規避市場風險。同時建立國有糧食企業貸款非系統性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對企業發生的惡意擠占挪用農發行貸款的行為,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要建立定期聯繫共同會商制度,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調查研究,掌握糧食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改革動態等,共同參與當地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的制定,積極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及時溝通國有糧食企業改革進展、經營管理和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協商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典型做法,完善政策措施,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發行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並將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國家糧食局(財務司)和農發行(客戶一部)報告。

當前,正值秋糧收購的關鍵時期,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發行要通力合作,認真分析秋糧收購資金需求,及早安排和落實收購資金,加強對收購資金監管,確保不出現“打白條”問題。

發布機構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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