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58號
【發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1999-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58號1999年4月9日)
近接一些地區請示要求,對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作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徵稅問題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關於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徵稅問題
對於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