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程部分條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43號)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
《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和《金稅三期工程項目採購管理規程(試行)》第三條修改為:“按照金稅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金稅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委託代理機構採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公開招標以外其他採購方式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有關檔案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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