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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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3]1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聯通公司)《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國聯通計財字〔2003〕490號)。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經研究,現對中國聯通公司及所屬公司企業所得稅有關費用稅前扣除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業務發展過程中捆綁提供的通信產品和服務優惠的所得稅處理
中國聯通公司在發展業務過程中,為留住老用戶、發展新用戶或鼓勵用戶入網以及推廣使用新業務,採用積分計畫等多種行銷方式,對達到一定消費規模的用戶提供一定額度的業務使用時長、流量或業務使用費優惠折扣,以及採用捆綁銷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機或其他有價通信卡等支出,應作為商業折扣或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對具備一定消費條件的已有用戶或使用者免費提供有價通信卡、手機或其他有價物品等支出,應作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標準扣除。
二、關於有價通信卡銷售折扣的處理
中國聯通公司採取銷售折扣折讓方式,銷售的有價通信卡面值金額與實際銷售取得有價卡款的差額,按銷售折扣折讓沖減收入後的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預收款的處理
中國聯通公司在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用戶預存款、預收有價卡款和其他預收款)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銷售營業收入的實現時間,據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前的年度已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預收款不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以後的年度的應納稅收入。
對到期失效的有價通信卡沉澱金額,應於到期日次月全部結轉確認收入,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關於廣告宣傳費用的處理
鑒於中國聯通公司廣告宣傳的特殊性,同意該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現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併計算扣除。
五、關於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
中國聯通公司因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補提以前的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的稅額可抵頂以後的年度應繳的所得稅。
六、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考慮到電信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的培訓等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02〕16號檔案精神,同意中國聯通公司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七、關於清理“中中外”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中國聯通公司清理與中國境內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合作項目(以下簡稱“中中外”)發生的補償金,自2003年起分5年平均分攤,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中國聯通公司因清理“中中外”所涉及的需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從2003年開始,分5年平均分攤,在所得稅前扣除。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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