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人事部、原國家計委《關於印發的通知》(人發〔1999〕66號)和《價格鑑證師註冊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準予195名價格鑑證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初次註冊登記,並對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鑑證師執業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執業的283名註冊價格鑑證師辦理了再次註冊登記,準予179名註冊價格鑑證師註冊事項變更。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準予價格鑑證師初次註冊、再次註冊和註冊事項變更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價格鑑證師初次註冊和再次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0日,應按規定辦理再次註冊手續。有效期滿未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註銷。
附屬檔案:
一、2010年價格鑑證師初次註冊人員名單(第一批)
二、2010年價格鑑證師再次註冊人員名單(第一批)
三、2010年價格鑑證師註冊事項變更人員名單(第一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