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部《關於申請重新調整留學服務收費標準的函》(教財[2004]105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考慮到你部所屬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國外學歷、學位認證和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評審服務工作成本增加等因素,同意按照“收支相抵、略有節餘”的原則適當調整留學服務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調整為:對通過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收費標準為每人360元;對通過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評審的收費標準為每項300元。
二、收費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供相應的服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上述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調整留學服務有關收費標準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3]12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