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2011年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六)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5)。 (二)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4),以Excel文檔格式。 (三)企業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5),以Excel文檔格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6號令,以下簡稱“36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11年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認定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鑒於36號令正在修改,資格認定標準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此次資格認定只開展2011年資格證書到期的換證工作。待修改後的資格認定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再開展資格申請和資格升級工作。
(二)2011年資格證書到期的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延續資格的,應按本通知要求提出資格延續申請。不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視同自願放棄資格。
(三)請有關機構根據36號令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相關要求,認真準備申報材料,並保證所有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資格延續申報材料的編寫要求
資格證書到期需要延續的招標代理機構,需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材料封面(附屬檔案1)。
(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延續申請書。包括企業三年來的發展情況,企業名稱、股東構成、業務種類、機構設定、企業人員等方面的變更情況等。
(三)資格延續承諾函(附屬檔案2)。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做出承諾,並明確是否接受低於原級別的資格。
(四)企業機構設定情況表(附屬檔案3)。
(五)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4)。
(六)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5)。
(七)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勞動用工契約、身份證、畢業證和中高級職稱證書(包括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八)企業現有非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中高級職稱證書(包括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九)企業社保情況。需提供社保部門出具或經社保部門確認的企業全部人員社會保險明細表,以及企業全部人員2010年10月至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月報和繳費憑證。
(十)企業近三年的財務狀況。需提供企業2008年、200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2010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十一)企業招標業績情況。需提供招標項目明細表(附屬檔案6)。招標項目明細表通過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信息系統輸出形成。
三、報送電子數據材料的有關要求
申報材料中,以下幾項內容應按要求上報電子版文檔:
(一)企業機構設定情況表(附屬檔案3),以Word文檔格式。
(二)企業全部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4),以Excel文檔格式。
(三)企業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5),以Excel文檔格式。
(四)招標項目明細表(附屬檔案6),以Excel文檔格式。
申報材料中的相關附屬檔案可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下載。
四、報送招標業績的有關要求
(一)資格延續申報材料中,招標業績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以中標通知書籤發日期為準)。資格延續的有效業績應是經認定的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的招標業績。在此期間,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應在12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20億元人民幣以上,乙級招標代理機構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應在67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預備級招標代理機構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應在4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6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各機構的招標業績以通過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的招標業績(包括中央投資項目和非中央投資項目)為準,無需提供其他紙質的招標業績報送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報材料一律用A4複印紙列印,以非活頁方式普通裝訂。
(二)申報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所有附屬檔案均應逐頁加蓋申請機構的公章。
(三)申報材料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次序裝訂,不得擅自調整;如果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並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四)同一招標從業(專業)人員的勞動用工契約、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書複印件應集中統一裝訂,並與招標從業(專業)人員基本情況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五)所有勞動用工契約應提供全部內容。
(六)禁止在申報材料中附加本通知要求以外的其它宣傳性材料。
(七)所有複印件均應清晰完整,易於辨認,否則,將做相應核減。
六、申報材料報送及初審要求
各招標代理機構應將申報材料報送企業註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進行初審。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申報機構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各初審機關應根據《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36號令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應明確說明理由和依據。
各初審機關應於2011年4月14日前,將各招標代理機構的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評審有關事項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整理,組織評審。
(二)資格延續機構不能達到原有資格等級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報機構明確表示接受較低級別資格的,將授予其相應級別的資格。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入口網站上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接受電話諮詢及書面質疑、投訴材料,所有質疑、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並有明確聯繫方式,以便及時答覆。
(四)公示結束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匯總相關材料,確定最終評審結果,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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