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社會[2008]1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為保證《重點中醫醫院建設與發展規劃》(以下簡稱《中醫規劃》)預期目標的順利實現,請各地在做好重點中醫醫院建設規劃備選項目編報工作的同時(發改辦社會〔2008〕691號),認真組織開展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地”)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地建設目標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加強基地建設單位中醫臨床和科研基礎設施、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專病)、高水平臨床研究隊伍以及創新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建設,建成分布合理、具有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逐步提高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和自主創新能力。
二、基地申報條件
(一)基地申報單位所在省(區、市)有保護和扶持發展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藥,下同)的具體政策措施,中醫藥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顯著成效。基地建設有良好的工作基礎。
(二)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積極支持申報,提供較好的建設條件。
(三)基地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三級甲等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下同)。編制床位≥500張,床位使用率≥90%。
2.臨床診療具有明顯的中醫藥特色和優勢,10個以上的單病種中醫臨床療效確切,每一單病種年門診量≥3000人次,年出院人數≥200人。
3.有1個以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或2個以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專病)項目。
4.有1個以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研究室或1個以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三級實驗室。
5.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藥新藥臨床試驗基地。
6.具有一批全國知名的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
7.具有良好的中醫臨床研究條件和保持穩定的研究方向,取得重大研究成果,近十年內承擔過國家級中醫臨床科研項目,科研水平居全國前列。
(四)每省(區、市)申報一所符合上述條件的中醫醫院。
三、基地申報有關要求
(一)各地根據國家的統一要求以及本省(區、市)中醫藥工作和省級中醫醫院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基地申報工作。
(二)各地決定申報並確定本省(區、市)基地申報單位後,要採取相關措施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發揮申報單位在本省中醫藥工作中的龍頭作用。
(三)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基地申報單位,按照《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要求實事求是填報有關材料,並於6月10日前將申報檔案、《申報書》等書面材料連同電子文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報書》電子文檔可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府網站下載。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組織專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通過預審、初審、複審、終審四個程式確定基地建設單位。
附屬檔案: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