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1、《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1995年2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5號,199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6號修訂)
2、《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2001年6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0號)
3、《關於同意成立全國飲品企業環境質量管理審核委員會的批覆》(1996年8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環人[1996]714號)
4、《關於發布〈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諮詢機構備案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8]12 號)
5、《關於印發〈環境保護產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管理規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89號)
6、《關於貫徹〈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166號)
7、《關於開展清潔生產審計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1]154號)
8、《關於開展服務性室內環境檢測機構資質試點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環辦[2001]120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範性檔案
《關於開展排放口規範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24號)
修改內容:刪除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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