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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海發〔2012〕9號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圍填海規劃計畫管理的通知》和《圍填海計畫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和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圍填海造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現就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的重要性
淤漲型灘涂是我國重要的海域資源,通過科學合理的圍墾,可用於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等。但受土壤含鹽量較高,次生鹽鹼化較重等不利因素制約,淤漲型灘涂閒置荒蕪現象較為普遍,同時也存在著開發粗放、盲目圈占、抗災能力較弱等問題。對適宜用於農業開發的淤漲型灘涂,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通過土壤改良、完善水利設施等措施,有效提高海域灘涂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提高抵禦風暴潮、颱風等自然災害的能力。為合理開發和保護淤漲型灘涂資源,在淤漲型高塗圍墾養殖用海管理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措施,即對沿海淤漲型灘涂區域的農業圍墾用海活動實行整體規劃管理制度。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是指對淤漲型灘涂區域進行連片開發、整體圍填,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生產的用海方式。對區域農業圍墾用海進行整體管理是在繼續強化對單個農業圍墾用海項目管理的基礎上,對連片開發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圍墾用海實行整體規劃、整體論證、整體審批和整體實施。
二、建立完善科學的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管理制度
(一)科學編制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要在省級海洋部門指導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應當嚴格依據全國和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充分考慮淤漲型灘涂自然環境和資源條件的前提下,根據用海的實際需要進行編制。
規劃材料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及編制說明。規劃文本內容主要包括區域農業圍墾用海整體圍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海範圍、規劃期限、規劃用途、布局方案、實施計畫、與海洋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的協調性、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內容。編制說明主要包括規劃編制背景、編制思路及原則、規劃用海需求分析及可行性分析、規劃方案的比選和最佳化原則、最佳化過程、推薦方案、施工方案、物料來源及其他問題說明等內容。
(二)嚴格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的審查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送審稿),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示,必要時組織聽證,無異議的,由市、縣級海洋部門逐級上報國家海洋局審查。
國家海洋局對規划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書面通知省級海洋部門,由規劃單位委託有論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要由國家海洋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省級海洋部門將規劃(報批稿)報經省政府同意後,上報國家海洋局審批。
(三)做好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的論證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具有甲級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開展論證。區域農業圍墾用海必須實施整體論證,論證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著重對區域農業圍墾用海的必要性,選址、規模和開發時序的合理性,水動力、生態環境的可行性進行科學論證,並提出預防或減輕有關影響以及風險防範的對策和措施。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論證報告書經專家評審通過後,作為審批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的重要依據。
(四)做好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的實施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經國家海洋局批准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劃要求,統一組織整體實施。按照“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規劃範圍內利益相關者的協調和處理工作,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補償安置未落實的,不得開工。
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規劃期滿後,規劃批准檔案自動失效,不再作為規劃範圍內項目用海的審批依據。自規劃批准之日起2年內未實施的,規劃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凡涉及用海位置變動、用海面積變化等原則性修改的,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同意。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因累積效應對環境和生態產生明顯不良影響的,應立即停工,儘快查清原因,採取改進措施。
三、規範規劃範圍內用海項目的管理
(一)規範規劃範圍內單宗項目用海的申請審批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範圍內的單宗用海項目,應按項目用海的相關規定進行確權及管理。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論證報告和評審結論可作為規劃範圍內單宗用海項目申請審批的依據。單宗用海項目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項目用海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6號)規定,單宗項目用海中,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項目用海5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審批;50公頃以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海域使用金按照農業用填海造地一次性徵收。圍海養殖項目用海,1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審批,100公頃以下的,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審批,海域使用金按照圍海養殖用海標準和方式徵收。
用於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權最高年限為30年;用於水產養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權最高年限為15年。
(二)加強農業圍墾用海計畫管理
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範圍內用於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的單宗項目用海,應納入農業用圍填海計畫管理。規劃範圍內用於水產養殖的圍海用海不納入農業用圍填海計畫管理。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或規劃範圍內的單宗項目用海,如改變用途,調整為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或單宗建設項目用海的,應按規定先收回原海域使用權,再重新辦理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或建設項目用海申請審批手續,納入本地區建設用圍填海計畫管理。養殖用海改變用途調整為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用海的,也應按規定先收回原海域使用權,再重新辦理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用海申請審批手續,納入本地區農業用圍填海計畫管理。
各級海洋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做好區域農業圍墾用海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促進淤漲型灘涂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支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國家海洋局於2006年5月印發的《關於淤漲型高塗圍墾養殖用海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國海管字[2006]245號)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廢止。
國家海洋局
時間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