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 號:教體[1992]5號
發布日期:1992-2-24
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小學生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測驗和課外體育活動,不斷增強體質,增進身心健康,活躍課餘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六年制國小從五年級開始、五年制國小從四年級開始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國小生體育合格標準及等級,採用百分制評定,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為合格,75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評定體育合格的內容及其百分比:
1.體育課成績占60%;
2.《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成績占30%;
3.積極參加課間操、眼保健操及課外體育活動(以下簡稱“兩操一活動”)占10%.第四條 體育合格標準每一學年評定一次。體育課成績按60%折算,計入總分;《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成績,優秀以30分計入總分,良好以25分計入總分,及格以20分計入總分,不及格以10分計入總分;參加“兩操一活動”的評定,每無故缺勤一次扣1分,全勤以10分計入總分。
第五條 對學年評定不合格者,給予一次補考(再評)機會,補考項目僅限於體育課和《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中的身體素質測試、運動技術達標等項目。補考仍不合格,則學年再評不合格。凡畢業學年再評不合格者,即為體育不合格。
第六條 “三好”學生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成績不得低於75分,先進班級的學生體育合格率不得低於90%.第七條 學校要建立“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登記卡”式樣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登記卡”,每學年由有關人員及時填寫。學生畢業時,由學校加蓋公章後,隨學生轉入高一級學校。
第八條 凡因病或殘疾不宜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的學生,可向學校提交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申請書,填寫有關表格,經學校核准後,可以免予執行體育合格標準,畢業時,所填表格隨學生轉入高一級學校。
第九條 學校要把實施體育合格標準,作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畫。體育教師負責體育課、《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成績的評定及總分評定工作。班主任負責“兩操一活動”評定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表揚、獎勵認真實施體育合格標準的教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實施意見、規劃和檢查評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