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放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授權直接核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我局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發布 的《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及有關規定,對外國企業、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分別核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和“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以下簡稱代表證)。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局決定將上述兩種代表證改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現將發放工作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證系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代表(包括外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代表)的身份證明。

二、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代表,均發給工作證。

三、工作證由我局統一印製,委託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放。

四、工作證加蓋發詐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方為有效。

五、工作證填寫事項:

1 工作證編號由代表機構登記證號加上該機構工作證序號組成。為方便填寫,登記證號可從略,即可省去“工商企第號”字樣,如上海市某代表機構的工作證編號應為滬駐字000015-001,-002……,深圳市某代表機構的工作證編號應為粵深駐字000009-001,-002……。

2 職務一欄按代表職務填寫,即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代表助理、秘書等。

3 駐在地址一欄填寫經核准登記的代表機構辦公地址。

4 工作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前應到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續展手續。續展期均為一年。

5 其他欄目均按核準登記內容填寫。

六、對已發放的代表證採取逐步換證的辦法收回,即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期滿續展時換髮工作證。

七、凡在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的雇員,經核准登記後仍領取雇員工作證。

八、關於發放和使用工作證中的有關問題,如以前檔案規定與本通知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一九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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