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學生兒童疾病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附加學生兒童疾病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附加學生兒童疾病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是本公司特定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的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附加學生兒童疾病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短期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基本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保險期間和續保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本附加契約的續保與主契約相同。

第三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關規定續保的,續保保險期間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後因患疾病,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特定門診診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被保險人累計發生並實際支出的、符合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費用,本公司在扣除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已經補償或給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免賠額後,對其餘額按本附加契約約定給付比例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特定門診醫療保險金。等待期、住院醫療保險金和特定門診醫療保險金的免賠額及給付比例,分別按照被保險人是否參加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繼續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的期限,特定門診治療以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十五日為限,住院治療以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九十日為限。本公司給付的住院和特定門診醫療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契約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契約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傷害、已患未治癒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三、被保險人的洗牙、牙齒美白、正畸、烤瓷牙、種植牙或鑲牙等牙齒保健和修復;四、被保險人的視力矯正手術或變性手術;五、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整容或矯形手術;六、被保險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境外的診療;七、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其他責任免除事項;八、主契約列明的其他責任免除事項。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本附加契約保險費的交付方式、保險費到期日與主契約相同。

第六條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申請醫療保險金時,所需證明和資料為:1.保險單;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費用原始結算憑證、診斷證明及病歷等相關資料;4.對於已經從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的,需提供相應機構或單位出具的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費用結算證明;5.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七條附加契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終止:一、主契約終止;二、被保險人身故;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契約;四、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其他終止事項。本附加契約終止時,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或依本附加契約約定應進行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八條附則一、本附加契約基本條款與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相牴觸的,以本附加契約利益條款為準。二、本附加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相牴觸的,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三、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中止;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

第九條釋義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機構。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有特殊規定的,以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為準。特定門診:指依照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大病門診等特殊疾病門診,具體範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當地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指依照當地政府規定,參保範圍涵蓋本附加契約投保範圍的公費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政府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障項目。其他途徑:指互助基金、保險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單位或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現金價值:指最後一期已交付保險費×(1-35%)×(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日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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