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中國投保人青睞的保險產品具有風險管理、高額賠付和保值增值三大功能。根據這一市場需求,中國人壽新推出了“金賬戶”產品。凡出生28日以上、8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生效滿三個保單年度,且被保險人生存,保單的年金受益人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年金,每次領取年金為個人賬戶價值的10%,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讓賬戶的年金在保險公司的專業投資管理下產生收益和累積紅利。
基本概況
投保範圍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本契約終止日止。
責任範圍
3.1一、年金
若本契約生效年滿三個保單年度,且被保險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請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後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10%給付年金。
3.2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契約的個人賬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但須扣除被保險人身故後投保人累計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