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10月27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安部、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見
食安辦〔20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公安廳(局)、農業(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安全辦、公安局、農業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個最嚴”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李克強總理關於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批示精神,著力治理和解決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完善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全鏈條監管,積極推進監管重心下移,切實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以“零容忍”的舉措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環節、全覆蓋的農村食品安全治理長效機制,不斷提高農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廣大農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和原則,強化農村食品安全治理責任意識
(一)工作目標。大力發展名特優新農產品,促進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產業轉型升級和食品消費方式及習慣轉變,不斷改變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小、散、亂的狀況。加大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和重點隱患專項治理力度,淨化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環境。以格線化管理為依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制度,按照“有責、有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構建農村食品安全統一監管、綜合監管、協同監管工作機制,消除監管盲區,構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體系。
(二)主要原則。堅持問題導向。認真查找和梳理農村食品問題多發、易發等重點區域的食品生產經營突出違法違規問題和陋習頑疾,做到主動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堅持風險管控。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強化日常監管和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時段的專項治理。堅持全程監管。統籌兼顧食品以及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各個環節和領域,實施全方位、全環節、全鏈條的監管。堅持監管信息公開。定期公布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大打擊力度,淨化農村食品安全環境
(三)深入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清源”行動。各地農業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部署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清源”行動。從整治農殘獸殘超標和違法使用高毒農藥入手,以治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農獸藥殘留超標和違規使用高毒禁限用農藥為重點,按年度確定階段性重點整治品種,以食用農產品種養殖基地、畜禽屠宰廠、農資銷售單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等重點場所,採取隨機抽查等突擊檢查方式,深入排查、嚴肅查處違規使用禁用農藥獸藥、高劇毒農藥、濫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購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農資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嚴查私屠濫宰窩點,嚴打畜禽肉類注水行為。
(四)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安全“淨流”行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打擊制售“三無食品”和假冒偽劣食品為重點,針對在城鄉結合部,尤其是鄉鎮一級的農村市場假冒偽劣窩點,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紅盾護農”農資打假行動,嚴厲整治農村市場的商標假冒、侵權,仿冒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虛假表示等類型食品,以及“假農藥”“假化肥”,堅決從嚴查處商標違法、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查處力度,進一步規範和整治農村食品市場秩序。對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商標假冒、侵權,仿冒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虛假表示等類型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核查並嚴格依法查處。
(五)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安全“掃雷”行動。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發市場、鄉鎮集貿市場、農村中國小校園及其周邊食品經營者和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農村集體聚餐等高風險業態為重點業態,以農村食品消費高風險時段和節日期間為重點時段,組織開展重點治理行動。要全面清理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重點取締違法“黑工廠”“黑窩點”和不符合衛生規範、生產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黑作坊”,打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一非兩超”違法行為,以及銷售使用無合法來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質原料生產或加工製作食品、經營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六)深入開展打擊食品違法犯罪“利劍”行動。地方各級農業、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切實形成打擊合力,深挖食品違法犯罪案件、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立案查處,要確保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對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斷打壓違法經營者和假冒偽劣食品的生存空間,讓違法犯罪者無處藏身。
三、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農村食品日常監管力度
(七)強化食用農產品源頭治理。各級農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嚴格落實農獸藥登記使用制度,完善食品中農獸藥殘留標準,制定農獸藥合理使用準則和食用農產品種養殖等良好農業操作行為規範,加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力度,建立健全覆蓋食用農產品種養殖、加工、銷售等各環節去向可查、來源可溯、責任可追的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著力解決農藥獸藥殘留問題。同時,加大食用農產品監管力度,大力推行標準化生產,嚴格管控化肥、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組織實施“到2020年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八)強化對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全過程監管。各地要儘快制定和完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農村集體用餐管理措施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抓緊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村食品大型生產經營企業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將農村集市和廟會等農民民眾臨時性集中消費場所納入監管範圍,規範對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的管理。圍繞民眾日常大宗消費食品、兒童食品以及民俗食品等重點品種,針對食品標識不符合規定、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回收食品再加工或更換包裝再銷售等突出問題,加大以農產品主產區、城鄉結合部、旅遊景區等為重點區域,以農產品和食品批發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為重點場所的監管力度。加強對校園及其周邊和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措施,規範餐飲加工操作人員的食品加工製作行為和健康管理、食品原料來源以及衛生環境,防範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九)強化農村食品風險隱患排查力度。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與農村地區民眾日常生活消費關係密切、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消費者投訴舉報較為集中、社會反映突出的食品為重點品種,以農村和面向農村銷售食品的批發市場、農村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鄉結合部、校園及其周邊、旅遊景區、自然村等農村食品問題多發、易發的區域為重點區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加大對農村地區或面向農村地區生產的食品的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力度,積極探索和實踐基層蹲點調研、隨機抽查等工作模式,及時發現農村食品安全問題,研究制定問題和解決措施清單,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實施清單式監管,及時消除隱患。對消費者投訴舉報和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要及時、深入調查核實和依法處置,主動回應農民食品安全方面的訴求和關切。
四、加強規範引導,構建農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監管責任。地方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監督指導作用,督促落實地方政府對農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屬地管理責任,加大農村食品安全監管投入力度,充實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力量,最佳化監管裝備和監管資源配置,配備日常檢查、市場抽檢、樣品檢驗所必需的設備;監督指導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健全工作配合和銜接機制。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範圍。各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風險控制的要求,將包括生產經營過程的日常監督檢查職責和食用農產品、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和非法添加的抽檢職責作為保障食品安全重要職責,科學劃定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監管格線,明確監管責任人員以及相應的監管職責、目標和要求,並在監管格線內進行公示,建立並不斷完善格線化監管方式。實施市場監管執法機構綜合改革的地方,基層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和許可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切實將食品安全監管作為首要職責。加強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健全各部門間、區域間信息通報、形勢會商、聯合執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凝聚齊抓共管合力。
(十一)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地方各級食品安全辦要會同相關部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落實有獎舉報制度,引導村民自治組織和廣大農村消費者積極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積極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要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規範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適時曝光查處的農村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支持和發揮好各級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渠道作用。探索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村食品安全監督網路,大力發展農村輿論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等民眾性隊伍,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推動各地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食用農產品與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協同共治,處理好政府、企業、社會的關係,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農村食用農產品及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部門至少每季度要公布一次本部門的工作情況,特別是重點整治、抽檢監測、監管執法等有關情況。食品安全辦要定期匯總、上報、考核和公布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況。
(十二)加強宣傳教育。地方各級食品安全辦要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等重點宣傳活動,強化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經常性的教育宣傳和政策引導,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意識,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遵守從業道德,恪守法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食品安全公益宣傳科普工作,採取貼近廣大農民生活和消費的渠道和方式,通過社區志願者、農村教師和中小學生,以更加通俗、形象、生動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式向農村消費者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增強農村消費者的自我防範意識、消費維權意識和識假辨假能力,引導農村消費者自覺抵制假冒偽劣食品,培訓指導農民規範使用化肥、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開展農產品種養殖生產活動,並主動反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及其他食品安全問題。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宣傳教育要採取進村莊、進校園、進農戶等方式,做到家家知、戶戶曉。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落實監管責任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政府要將農村食品安全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安全體系,將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計畫,認真落實、統籌協調,強化組織保障,切實將相關工作責任落實到部門、到崗位、到人員,並強化對各相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和考核。地方各級食品安全辦要強化統一組織協調和督查考核,定期分析當地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安全狀況、梳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研究應對措施,及時部署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專項督查和定期考核。各級食品安全辦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採取飛行檢查等方式,強化現場督促檢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作為、情況不報告、問題不解決、敷衍塞責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十四)強化階段性工作報告制度。地方各級食品安全辦要於每年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別將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本省(區、市)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工作情況書面總結報送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要重點總結農村食品市場整治和監管措施、做法和經驗、典型案例,分析主要問題,提出農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見建議。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公安部 農業部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