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國發〔2012〕6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
具體內容
一 、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調查了解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國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摸清我國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更新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通過普查,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健全統計工作的部門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對象和範圍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普查的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最佳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了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國務院將成立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國務院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統計局、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部門(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其中,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財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固定資產投資保障方面的事項,由發展改革委負責和協調;涉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錄方面的事項,由工商總局、稅務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由中央編辦負責和協調;涉及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層自治組織名錄方面的事項,由民政部負責和協調;涉及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由質檢總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由監察部負責和協調處理。國務院其他各有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普查的經費保障
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的工作負擔。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