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決定[國發〔2005〕16號]

《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決定》是國務院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國發〔2005〕16號。

國發〔2005〕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9年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以來,全國各族人民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各地區、各行業湧現出了一大批堅持馬克思主義民族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他們是推進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優秀代表。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彰顯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的先進思想和模範事跡,促進新世紀新階段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授予642個集體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榮譽稱號,授予676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榮譽稱號。
國務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繼續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模範表率作用,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國務院號召全國各族人民,以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為榜樣,學習他們熱愛祖國、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崇高品質,學習他們和睦相處、和衷共濟的優良品德,學習他們積極進取、甘於奉獻的高尚風格,學習他們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奮鬥精神,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緊緊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規,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銳意進取,為進一步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與進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附屬檔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和模範個人名單(模範集體642個,模範個人676名)

國務院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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