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是一項由國務院頒布的條例。

發布時間

1984.12.26

前言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也是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引進國外智力的一個方面。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政治上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一視同仁。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應支持和關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鼓勵他們早日學成回國,顯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為此,作如下規定:

具體內容

一、凡我國公民個人通過正當和合法手續取得外匯資助或國外獎學金,辦好入學許可證件的,不受學歷、年齡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請自費到國外上大學(專科、本科)、作研究生或進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在學的研究生,可以在學校或單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後,保留學籍1年。應屆畢業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屬國家統一分配的,應服從國家分配,到工作單位後,再申請和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工作,除本規定第十二條另有規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處理。屬在校學生或在職職工的,學校或單位應簽署意見。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學費、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國旅雜費,可憑公安部門簽發的出境證件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五、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5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5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六、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包括由自費轉為自費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參加工作的,由國家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可以回國探親、休假、實習等,次數不限,來去自由,費用自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國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門有關出國探親的規定辦理。

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主動向他們介紹有關留學的規定以及國外有關的情況,對他們出國所學專業給予指導;出國後,原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他們保持聯繫,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在國內的親屬。

九、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驗放,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均按照《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

十、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本著學用一致,尊重本人志願的原則安排工作。屬進修人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工作的,由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安排工作;屬畢業研究生或大學專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可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繫,填寫《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登記表》,由使領館報告國內,回國後按公費留學畢業研究生、大學生的分配辦法辦理。

以上人員回國後的工資待遇和職稱的評定,均按同類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沒有畢業的人員,回國後均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所學專長,量才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

十二、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的業務骨幹(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和相應職稱以上的人員,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和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取得所在單位同意,按隸屬關係,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批,按照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即屬於自費出國留學,但按公費出國留學派出辦法辦理出國手續)辦理。

大學本科畢業的人員(包括應屆大學畢業生)和在學的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根據本人自願,可以按第三條規定的辦法辦理,也可以按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十三、在國外作研究生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如本人自願,可以轉為自費公派留學人員,由我駐外使領館頒發“國家派出留學人員證明”,不變更護照和簽證。

十四、自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享受對方獎學金或取得對方資助,在出國時尚未收取獎學金和資助費現款的,可由派出單位墊付出國旅雜費,本人回國後,按在國外的實際收入狀況,酌情歸還;由親友提供資助的,其出國旅雜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十五、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辦法計算。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國外留學期間由進修人員轉為研究生的,其國內原享受的人民助學金或工資待遇,同國家派出的公費研究生一樣對待。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人員,凡按期回國參加工作、回國旅費確有困難的,由原派出單位提供回國的國際旅費。

十六、為謀取自費出國留學而徇私舞弊、偽造情況、利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的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或不批准出國,或給以行政處分,直至提請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高級幹部和外事工作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費出國留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1982年7月16日批轉教育部等4個部門《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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