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是國務院第三批清理規範17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而制定的法規,由國務院2017年1月印發,自2017年1月起實行。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清理規範17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另有2項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務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另有1項涉及修改《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中介服務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按程式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修改補充相關安排。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範後,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全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第三批清理規範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總計17項)

國務院

2017年1月12日

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第三批清理規範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總計17項)

序號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涉及的
審批事項
項目名稱
審批
部門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編制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
有相應能力的編制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評估檔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技術評估、評審
2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測試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工業和信息化部 《信息產業部關於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型號核准測試報告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等12家單位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測試,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測試
3 台灣居民申請法律職業資格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複印件公證 法律職業資格認定 法務部 《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法務部令第110號) 台灣地區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複印件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好對申請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4 申請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所需的學歷、經歷證明檔案公證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香港)審批 法務部 《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69號) 香港律師會,中國委託公證人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學歷、經歷證明檔案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學歷、經歷情況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好對申請人學歷、經歷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5 申請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澳門)所需的學歷、經歷證明檔案公證 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澳門)審批 法務部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對學歷、經歷證明檔案進行公證 澳門律師會,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學歷、經歷證明檔案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能夠證明其學歷、經歷情況的有關材料並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嚴格審核,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好對申請人學歷、經歷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6 境外公司申請向我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 境外研發商首次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9號,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通過認證的、有資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
7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成分、環境和食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生產套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口審批的子項)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8號,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
通過認證的、有資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測
8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鑑定評審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除外) 質檢總局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國質檢鍋〔2003〕172號)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鑑定評審
審批部門公布的鑑定評審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特種設備生產實地條件鑑定評審,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生產實地條件鑑定評審
9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除外)核准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TSG Z7001-2004)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鑑定評審
審批部門公布的鑑定評審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鑑定評審
10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認定 質檢總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13)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考試機構提供考試服務
審批部門公布的考試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考試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考試
11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冶金、有色安全評價甲級機構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申請人按審核標準提供初步設計階段安全設施設計檔案,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對安全設施設計檔案進行嚴格審查
12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註: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出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具有煤礦安全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申請人按審核標準提供初步設計階段安全設施設計檔案,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對安全設施設計檔案進行嚴格審查
13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安全度等級認證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 國家鐵路局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5號)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安全度等級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提交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14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 國家鐵路局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
《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3號)
《鐵路道岔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4號)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5號)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並提供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15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申請人委託醫療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 國家鐵路局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 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服務,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6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或進口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或進口許可 國家鐵路局 《鐵路機車車輛設計製造維修進口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3號) 國家認監委認證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申請人按規定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並提供相關材料,審批部門按標準和要求嚴格審查
17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所需的清算報告編制 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銀監會令2015年第7號)
《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15年第4號)
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內容解讀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了《關於第三批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決定再清理規範一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行政審批中介機構在促進政府部門依法履職、為申請人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服務事項環節多、耗時長、收費亂、壟斷性強及一些從事中介服務的機構與政府部門利益關聯等問題,加重了企業和民眾負擔,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清理規範中介服務,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向縱深推進的關鍵一環,有助於為創業創新減負清障,有助於加快摘掉中介機構的“紅頂”,斬斷利益鏈條,切實拆除“旋轉門”、“玻璃門”,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強化服務職能,使中介服務更好更快發展,便利廣大民眾。截至目前,國務院審改辦已分三批對中介服務事項進行了清理規範。

這批清理規範的事項,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7項,清理規範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評估、論證、鑑定、證明等材料。第二類7項,由原來申請人委託中介提供服務,改為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第三類3項,改為既可由申請人自行編制相關材料,也可由申請人繼續委託中介機構編制,政府部門不得干預。對涉及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等領域的事項,均提出了清理規範後的相應保障措施。一是一些事項申請人不再組織安全評估,改由審批部門委託有關機構開展安全評估,明確了審批責任。二是審批部門加大現有的專家評審或技術覆核等安全評估力度。三是審批部門頒布強制性安全標準,並相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下一步,國務院有關部門擬積極探索將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逐步改為政府購買,切實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對清理規範後依法依規、根據工作需要繼續實施的中介服務事項編制清單,向社會公布。同時,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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