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司法系統整頓著裝實施方案報告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對司法系統整頓著裝實施方案報告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7年01月12日發布,自1987年01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法務部:
你部(86)司發辦字第276號《關於司法系統整頓著裝實施方案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著裝問題
(一)勞改、勞教系統擔負管教任務的監獄、勞改隊、勞教所、少管所、出入監隊(含收容站、所)、犯人醫院以及強制留場就業場所的在編幹警,可繼續著裝。
(二)法務部勞改局、勞教局、直屬勞改煤礦建設指揮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市勞改勞教局(處、科)等領導機關從事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勞改、勞教單位囚車、警備車專職司機,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著公用警服。
(三)勞改勞教幹部、警察院校的在編乾教人員和學生、學員,可根據工作需要情況區別對待:從社會上招收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為便於到勞改、勞教場所實習,可配發冬、夏警服各一套;從勞改勞教單位在編幹警中招收的學員,學制在一年以上的可配發冬、夏警服各一套(原來有警服的不發);在編幹警如帶領學生或學員到勞改、勞教場所實習需臨時穿警服的,可著公用警服。
(四)經批准對外開放的勞改、勞教單位的科級以上在編幹警,按國務院有關規定不再發毛料警服,一律發棉滌警服。
二、關於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制裝問題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1986〕29號檔案規定,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不屬統一著裝範圍。但為衣著整齊,考慮到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經正式任命的專職律師和涉外公證人員,可製作冬、夏制服各一套,並配有明顯標誌,供工作時穿用。這些人員一律不得穿著警服。制服式樣不求統一,面料質量要適中。制裝的工料費,自己負擔50%,國家補助50%。
三、關於其他司法行政幹部著裝問題
司法行政部門除勞改、勞教系統按規定著裝的外,其他司法行政人員均不制著統一服裝和警服,凡已借裝或者自行購買警服的,應立即糾正。
請你們按照上述批覆,對司法系統著裝問題認真進行整頓,自行擴大著裝的必須堅決糾正。整頓著裝情況,務於一九八七年二月底前報告國務院。有關著裝的具體辦法,請商財政部制訂下達。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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