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9日以國發〔2007〕25號發布,包括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政策內容、配套措施、組織實施等四部分內容。

發布令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7〕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施退耕還林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改善生態環境做出的重大決策,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擁護和支持。自1999年開始試點以來,工程進展總體順利,成效顯著,加快了國土綠化進程,增加了林草植被,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強度減輕;退耕還林(含草,下同)對農戶的直補政策深得人心,糧食和生活費補助已成為退耕農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退耕農戶生活得到改善。但是,由於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問題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隨著退耕還林政策補助陸續到期,部分退耕農戶生計將出現困難。為此,國務院決定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補助,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和長遠生計問題。

具體內容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採取綜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起促進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退耕還林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一是確保退耕還林成果切實得到鞏固。加強林木後期管護,搞好補植補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絕砍樹復耕現象發生。二是確保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得到有效解決。通過加大基本口糧田建設力度、加強農村能源建設、繼續推進生態移民等措施,從根本上解決退耕農戶吃飯、燒柴、增收等當前和長遠生活問題。
(三)基本原則。堅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與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相結合;堅持國家支持與退耕農戶自力更生相結合;堅持中央制定統一的基本政策與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相結合。
二、政策內容
(四)繼續對退耕農戶直接補助。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解決退耕農戶當前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並與管護任務掛鈎。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根據驗收結果,兌現補助資金。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要從2007年起發放補助;2007年以後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五)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為集中力量解決影響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突出問題,中央財政安排一定規模資金,作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西部地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區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中部地區退耕農戶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以及補植補造,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中央財政按照退耕地還林面積核定各省(區、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總量,並從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達,包乾到省。專項資金要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並與原有國家各項扶持資金統籌使用。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西部開發辦、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糧田建設力度。建設基本口糧田是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關鍵。要加大力度,力爭用5年時間,實現具備條件的西南地區退耕農戶人均不低於0.5畝、西北地區人均不低於2畝高產穩產基本口糧田的目標。對基本口糧田建設,中央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給予補助,西南地區每畝補助600元,西北地區每畝補助400元。退耕還林有關地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基本口糧田建設。
(七)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以農村沼氣建設為重點、多能互補,加強節柴灶、太陽灶建設,適當發展小水電。採取中央補助、地方配套和農民自籌相結合的方式,搞好退耕還林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
(八)繼續推進生態移民。對居住地基本不具備生存條件的特困人口,實行易地搬遷。對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明顯落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生態位置重要的貧困地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要給予重點支持。
(九)繼續扶持退耕還林地區。中央有關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支農惠農財政資金要繼續按原計畫安排,統籌協調,保證相關資金能夠整合使用。鼓勵退耕農戶和社會力量投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建設,允許退耕農戶投資投勞興建直接受益的生產生活設施。
(十)調整退耕還林規劃。為確保“十一五”期間耕地不少於18億畝,原定“十一五”期間退耕還林2000萬畝的規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萬畝外,其餘暫不安排。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實際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制訂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規劃。
(十一)繼續安排荒山造林計畫。為加快國土綠化進程,推進生態建設,今後仍繼續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繼續按原渠道安排種苗造林補助資金,並視情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務的同時,地方政府要負責安排好補植補造、撫育管理、病蟲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並安排相應經費。在不破壞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許農民間種豆類等矮稈農作物,以耕促撫、以耕促管。
四、組織實施
(十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工作負總責,堅持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原則。市、縣、鄉要層層落實鞏固成果的目標和責任,逐鄉、逐村、逐戶地狠抓落實。
(十三)科學規劃,統籌安排。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制訂切實可行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重點包括退耕地區基本口糧田建設規劃、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生態移民規劃、農戶接續產業發展規劃等,並安排必要的退耕還林工作經費。規劃要綜合考慮還林的經營管理措施和退耕農戶近期生計及長遠發展配套項目,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綜合整治,並與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等各專項規劃相銜接。規劃報發展改革委會同西部開發辦、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審批。經批准的規劃作為安排年度項目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的前提和依據。退耕還林工作經費安排方案要隨專項規劃一併上報。
(十四)強化監督,嚴格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核實退耕還林面積,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嚴禁弄虛作假騙取和截留挪用對農戶的補助資金及專項資金。對於不認真執行中央政策的,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十五)健全機制,加強協調。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有關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同配合,形成合力,確保退耕還林成果切實得到鞏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得到有效解決。
退耕還林工程涉及到億萬農民,把這一項蔭及子孫、惠及萬民的工程建設好、鞏固好、發展好,需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事關我國生態安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國務院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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