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鹽田碼頭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深圳鹽田碼頭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0年06月11日發布,自1990年06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圳鹽田碼頭對外開放的請示》(粵府函<1989>12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深圳鹽田碼頭對外國籍船舶開放。
二、深圳鹽田碼頭的檢查檢驗任務,由深圳檢查檢驗單位承擔。根據鹽田碼頭查驗工作的需要,同意為承擔其檢驗任務的機構增加人員編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海關七十人、邊防七十五人、衛檢二十五人、動植檢二十五人、商檢三十人、港監二十五人、船檢三人。人員來源,除邊防外,均從地方黨政和民眾團體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口岸辦編制由地方解決。
三、檢查檢驗單位新增人員所需辦公和生活用房投資及開辦費,均由深圳市負責解決。交通工具和業務用儀器設備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對鹽田碼頭開放後有關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由你省商廣東省軍區解決。
五、鹽田碼頭開放準備工作就緒後,由國務院口岸辦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再對外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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