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
《關於建議把22個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問題列入國家“十五”計畫的意見》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由於歷史、自然條件等多方面原因,我國部分人口較少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還比較落後,進一步採取措施幫助他們徹底擺脫貧困、走上富裕的道路,對於增進民族團結,維護邊疆穩定,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鑒於國家對支持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已有統一政策,因此,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可以在執行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在實際工作中給予更多的支持和照顧。
二、原則同意你委提出的關於扶持人口在10萬以下的22個民族(以下統稱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的具體建議,並請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負責落實。
(一)關於基本實現鄉村通簡易公路問題,請交通部在編制和實施全國農村公路發展規劃時,統籌考慮併力爭使人口較少民族地區在2010年前基本實現鄉村通簡易公路。
(二)關於實現村村通電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解決。對於拉線長度不超過20公里,電價符合國家規定、民眾可以承受的村,爭取“十五”期間解決通電問題;對於人口較少、拉線較長的村,可考慮以太陽能、小水電及風能發電等方式解決通電問題。地方政府和國家計委等部門在安排有關項目和資金時,要充分考慮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並予以重點扶持。
(三)關於實現村村通廣播電視問題,請國家計委和廣電總局在實施“村村通廣播電視工程”中對人口較少民族地區予以優先考慮。
(四)關於基本解決人畜飲水問題,請國家計委加強與有關方面的協調,在安排“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投資時,要注意向人口較少民族地區傾斜。
(五)關於解決基本的人口素質教育問題,請教育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在分配“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中央專款時,對人口較少民族地區予以重點傾斜;在實施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對人口較少民族地區予以特殊照顧,重點解決“普九”、興建寄宿制學校、免費提供中小學生課本和中國小校骨幹教師的培訓問題;在安排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款時,應拿出一部分用於資助人口較少民族家庭困難的學生。
(六)關於建設基本的醫療機構和設施問題,地方政府和國家計委等部門在安排有關項目和資金時要優先考慮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爭取“十五”期間使這些地區的醫療衛生條件得到較大改善。
(七)關於民眾住房改造問題,應以民眾自力更生為主。對於災後重建和扶貧移民搬遷急需實施住房改造的,請有關省(區、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支持。
(八)關於財政投入問題,請財政部在安排向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時,儘可能考慮人口較少民族地區的特殊支出需求。各有關地區要通過完善省(區、市)以下財政體制與轉移支付制度,更好地體現國家對人口較少民族的扶持。
三、鑒於上述工作均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可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因此不再成立領導小組。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請你委負責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同時,請你委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與有關方面溝通情況,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確保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的工作取得實效。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b4370--011122w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