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是為了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8月29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2017年8月29日起實施。

政策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
國辦函〔2017〕84號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以下統稱“三反”)監管體制機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重要保障,是參與全球治理、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的重要手段。反洗錢法公布實施以來,我國“三反”監管體制機制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工作成效明顯,與國際通行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同時也要看到,相關領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監管制度尚不健全、協調合作機制仍不順暢、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不足、國際參與度和話語權與我國國際地位不相稱等。為深入持久推進“三反”監管體制機制建設,完善“三反”監管措施,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遵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三反”監管體制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發揮工作合力。進一步解放思想,從基本國情和實際工作需要出發,深入研究、有效解決“三反”監管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職,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要發揮工作積極性,形成“三反”合力。探索建立以金融情報為紐帶、以資金監測為手段、以數據信息共享為基礎、符合國家治理需要的“三反”監管體制機制。

堅持防控為本,有效化解風險。開展全面科學的風險評估,根據風險水平和分布進一步最佳化監管資源配置,強化高風險領域監管。同時,不斷最佳化風險評估機制和監測分析系統,健全風險預防體系,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

堅持立足國情,為雙向開放提供服務保障。根據國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健全“三反”法律制度和監管規則。根據有關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開展國際合作。忠實履行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嚴格執行國際標準,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切實維護我國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為金融業雙向開放保駕護航。

堅持依法行政,充分發揮反洗錢義務機構主體作用。依法確定相關單位職責,確保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嚴控風險。重視和發揮反洗錢義務機構在預防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方面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目標要求。

到2020年,初步形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適合中國國情、符合國際標準的“三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職責清晰、權責對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監管協調合作機制,有效防控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

二、健全工作機制

(四)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組織機制。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三反”監管工作。以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為依託,強化部門間“三反”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制定整體戰略、重要政策和措施,推動貫徹落實,指導“三反”領域國際合作,加強監管合作。

(五)研究設計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體系,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戰略形成機制。積極發揮風險評估在發現問題、完善體制機制、配置資源方面的基礎性作用,開展風險導向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戰略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機制,成立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組成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組,定期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以風險評估發現的問題為導向,制定並定期更新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戰略,確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階段性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明確任務分工,加大高風險領域反洗錢監管力度。建立多層次評估結果運用機制,由相關單位和反洗錢義務機構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提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風險防控有效性。

(六)強化線索移送和案件協查,最佳化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間的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線索合作機制,加強情報會商和信息反饋機制,分析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形勢與趨勢,不斷最佳化反洗錢調查的策略、方法和技術。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可疑交易線索移送和案件協查工作,相關單位要加強對線索使用查處情況的及時反饋,形成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合力,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七)加強監管協調,健全監管合作機制。在行業監管規則中嵌入反洗錢監管要求,構建涵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完整監管鏈條。充分發揮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完善監管制度、政策和措施,開展聯合監管行動,共享監管信息,協調跨境監管合作。

(八)依法使用政務數據,健全數據信息共享機制。以依法合規為前提、資源整合為目標,探索研究“三反”數據信息共享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明確相關單位的數據提供責任和數據使用許可權。穩步推進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既要嚴格依法行政,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又要推進相關資料庫建設,鼓勵各方參與共享。建立相關單位間的電子化網路,為實現安全、高效的數據信息共享提供支撐。

(九)最佳化監管資源配置,研究完善監管資源保障機制。按照金融領域全覆蓋、特定非金融行業高風險領域重點監管的目標,適時擴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範圍。最佳化監管資源配置與使用,統籌考慮“三反”監管資源保障問題,為“三反”監管提供充足人力物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

(十)推動研究完善相關刑事立法,修改懲治洗錢犯罪和恐怖融資犯罪相關規定。按照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明確承諾執行的國際標準要求,研究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的主體範圍。對照國際公約要求,根據我國反恐實際需要,推動逐步完善有關恐怖融資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研究建立相關司法工作激勵機制,提升反洗錢工作追償效果。

(十一)明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怖融資相關決議的程式。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單的認定發布制度,明確相關單位在名單提交、審議、發布、監督執行、除名等方面的職責分工。完善和細化各行政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反洗錢義務機構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怖融資決議要求的程式規定和監管措施,進一步明確資產凍結時效、範圍、程式、善意第三人保護及相關法律責任,保證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執行時效。

(十二)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風險監測,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制度。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與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密切關注非金融領域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變化情況,對高風險行業開展風險評估,研究分析行業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分布及發展趨勢,提出“三反”監管政策建議。對於反洗錢國際標準明確提出要求的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玉石銷售、公司服務等行業及其他存在較高風險的特定非金融行業,逐步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制度。按照“一業一策”原則,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特定行業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制度,根據行業監管現狀、被監管機構經營特點等確定行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模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和自律組織的作用,指導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

(十三)加強監管政策配套,健全風險防控制度。研究建立各監管部門對新成立反洗錢義務機構、非營利組織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反洗錢背景審查制度,嚴格審核發起人、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背景,審查資金來源和渠道,從源頭上防止不法分子通過創設組織機構進行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活動。研究各類無記名可轉讓有價證券的洗錢風險以及需納入監管的重點,研究無記名可轉讓有價證券價值甄別和真偽核驗技術,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監管分工,推動對跨境攜帶無記名可轉讓有價證券的監管及通報制度儘快出台。制定海關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通報跨境攜帶現金信息的具體程式,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測制度。

四、健全預防措施

(十四)建立健全防控風險為本的監管機制,引導反洗錢義務機構有效化解風險。以有效防控風險為目標,持續最佳化反洗錢監管政策框架,合理確定反洗錢監管風險容忍度,建立健全監管政策傳導機制,督促、引導、激勵反洗錢義務機構積極主動加強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充分發揮其在預防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方面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綜合運用反洗錢監管政策工具,推行分類監管,完善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切實強化對高風險市場、高風險業務和高風險機構的反洗錢監管。

(十五)強化法人監管措施,提升監管工作效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反洗錢監管,以促進反洗錢義務機構自我管理、自主管理風險為目標,逐步建立健全法人監管框架。圍繞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風險管理中的不同定位和功能,對反洗錢監管政策適度分層分類。加強反洗錢義務機構總部內控機制要求,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提高履行反洗錢義務的執行力。探索建立與法人監管相適應的監管分工合作機制,搭建滿足法人監管需要的技術平台,逐步實現反洗錢監管信息跨區域共享。在嚴格遵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研究建立反洗錢義務機構之間的反洗錢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和交流機制。

(十六)健全監測分析體系,提升監測分析水平。不斷拓寬反洗錢監測分析數據信息來源,依法推動數據信息在相關單位間的雙向流動和共享。強化反洗錢監測分析工作的組織協調,有針對性地做好對重點領域、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的監測分析工作。不斷延伸反洗錢監管觸角,將相關單位關於可疑交易報告信息使用情況的反饋信息和評價意見,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反洗錢義務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評價工作的重要依據。豐富非現場監管政策工具,彌補書面審查工作的不足。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在反洗錢監測預警和依法處置中的積極作用,研究專業服務機構有關反洗錢的制度措施。

(十七)鼓勵創新和堅守底線並重,妥善應對伴隨新業務和新業態出現的風險。建立健全反洗錢義務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對新產品、新業務、新技術、新渠道產生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主進行持續識別和評估,動態監測市場風險變化,完善有關反洗錢監管要求。強化反洗錢義務機構自主管理風險的責任,反洗錢義務機構推出新產品、新業務前,須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並按照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鼓勵反洗錢義務機構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

(十八)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預防打擊跨境金融犯罪活動。以加強異常交易監測為切入點,綜合運用外匯交易監測、跨境人民幣交易監測和反洗錢資金交易監測等信息,及時發現跨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遵循反洗錢國際標準有關支付清算透明度的要求,指導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管理,增強跨境人民幣清算體系的“三反”監測預警功能,維護人民幣支付清算體系的良好聲譽,降低金融機構跨境業務風險。

(十九)建立健全培訓教育機制,培養建設專業人才隊伍。建立全面覆蓋各類反洗錢義務機構的反洗錢培訓教育機制,提升相關人員反洗錢工作水平。積極鼓勵創新反洗錢培訓教育形式,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擴大客群範圍,加大對基層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

五、嚴懲違法犯罪活動

(二十)有效整合稽查資源,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增強稽查質效。推行風險管理導向下的定向稽查模式,增強稽查的精準性和震懾力。防範和打擊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跨部門、跨區域專項打擊行動,聯合查處一批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案件,摧毀一批職業化犯罪團伙和網路,嚴懲一批違法犯罪企業和人員,挽回國家稅款損失,有效遏制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高發多發勢頭,維護國家稅收秩序和稅收安全。

(二十一)建立打擊關稅違法犯罪活動合作機制。加強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海關緝私部門的協作配合,合力打擊偷逃關稅違法犯罪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海關緝私部門聯合開展有關偷逃關稅非法資金流動特徵模型的研究,提升對偷逃關稅違法犯罪資金線索的監測分析能力,及時向海關緝私部門通報;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積極協助海關緝私部門打擊偷逃關稅違法犯罪活動資金交易,擴大打擊偷逃關稅違法犯罪活動成果,形成打擊合力。海關緝私部門要及時將工作中發現的洗錢活動線索通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有權機關,積極協助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有權機關開展工作。

(二十二)加大反洗錢調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洗錢類型分析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反洗錢調查工作程式,完善反洗錢調查流程,最佳化調查手段,加強可疑交易線索分析研判,加強反洗錢調查和線索移送,積極配合有權機關的協查請求,不斷增強反洗錢調查工作實效。加強洗錢類型分析和風險提示,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洗錢類型分析,及時向反洗錢義務機構發布洗錢風險提示,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加強風險預警。

六、深化國際合作

(二十三)做好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樹立良好國際形象。切實履行成員義務,積極做好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互評估。將國際組織評估作為完善和改進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契機,組織動員相關單位和反洗錢義務機構,嚴格對照反洗錢國際標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切實提高反洗錢工作合規性和有效性。

(二十四)深化反洗錢國際合作,促進我國總體戰略部署順利實施。進一步深入參與反洗錢國際標準研究、制定和監督執行,積極參與反洗錢國際(區域)組織內部治理改革和重大決策,提升我國在反洗錢國際(區域)組織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繼續加強反洗錢雙邊交流與合作,推進中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建立與部分重點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督促指導中資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提升反洗錢工作意識和水平,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一帶一路”倡議,做好與周邊國家(地區)的反洗錢交流與合作。加強溝通協調,穩步推進加入埃格蒙特集團相關工作。利用國際金融情報交流平台,拓展反洗錢情報渠道。

(二十五)深化反逃稅國際合作,維護我國稅收權益。深度參與二十國集團稅制改革成果轉化,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積極發出中國聲音,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切實提升中國稅務話語權。加強雙多邊稅收合作,充分發揮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的作用,提高稅收透明度,嚴厲打擊國際逃避稅,充分發揮反逃避稅對反洗錢的積極作用,同時運用好反洗錢機制,不斷提高反逃避稅的精準度。

七、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六)加強自律管理,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積極作用。各主管部門要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積極參與“三反”工作,制定反洗錢自律規則和工作指引,加強自律管理,強化反洗錢義務機構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推動反洗錢義務機構積極參與和配合“三反”工作,促進反洗錢義務機構之間交流信息和經驗,營造積極健康的反洗錢合規環境。

(二十七)持續開展宣傳教育,提升社會公眾參與配合意識。建立常態化的“三反”宣傳教育機制,向社會公眾普及“三反”基本常識,提示風險,提高社會公眾自我保護能力。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提升社會公眾“三反”意識,增強其主動配合“三反”工作的意願,為開展“三反”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8月29日

(本文有刪減)

內容解讀

2017年9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按照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明確承諾執行的國際標準要求,研究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將上游犯罪本犯納入洗錢罪的主體範圍。對照國際公約要求,根據我國反恐實際需要,推動逐步完善有關恐怖融資犯罪的刑事立法,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研究建立相關司法工作激勵機制,提升反洗錢工作追償效果。

意見解讀

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國巨觀經濟保持平穩健康發展,社會秩序總體和諧穩定。與此同時,各類經濟犯罪特別是洗錢、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稅違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動形勢依然嚴峻,金融領域違法違規現象突出,給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國家安全造成了損害和不容忽視的威脅。為進一步健全國家治理體系和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有效防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十三五”規劃明確要求“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措施,完善風險防範體制機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將“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列為深化改革重點任務。

在國際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已經成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資金規模龐大,威脅世界金融秩序和經濟發展。因此,二十國集團(G20)等國際組織將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作為完善世界經濟金融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16年G20杭州峰會公報中,習近平主席和各國領導人共同承諾要完善制度,提升國際社會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的能力。

根據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工作(以下簡稱“三反”工作)的新形勢,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公安部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三反意見》)。

主要內容

《三反意見》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預防措施、嚴懲違法犯罪活動、深化國際合作、創造良好社會氛圍六個方面,提出了二十餘項具體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機制,密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與監察機關、偵查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發揮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服務機構積極作用,強化反洗錢義務機構主動防控風險意識和能力,拓寬反洗錢監測分析數據信息來源,完善跨境異常資金監控機制,嚴懲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深化雙邊和多邊國際合作,加強自律組織管理,提升社會公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意識。

《三反意見》遵循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著重從體制機制上提出完善措施,明確了當前“三反”工作需要著力加強的工作任務,是《反洗錢法》頒布十周年來對國家反洗錢體系最全面的頂層設計,也是我國在“三反”工作領域深化改革的總體規劃。通過落實《三反意見》各項措施,國家“三反”工作體系將更加完善,有利於有效防控風險,也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安全。

機制要求

“三反”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鏈條長,需要構建協調順暢、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以反洗錢工作為例,構建完善的反洗錢工作機制,需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監管部門以及特定非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機構的監督管理,督促各類反洗錢義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盡責履職;也需要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充分利用金融情報挖掘線索、破獲案件,以確鑿的證據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和法院依法審判洗錢及各類上游犯罪案件;還需要與反洗錢國際組織、外國對口部門開展廣泛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

早在2002年,我國就建立了跨部門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目前共有23家成員單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法務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管理局和軍委聯合參謀部。反洗錢義務機構已覆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非銀行支付等行業,形成了較完整的反洗錢工作體系。

為了應對當前“三反”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三反意見》提出健全六項工作機制,其中首要任務是“加強統籌協調、完善組織機制”,要求進一步完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三反”監管工作,強化部門間組織協調機制,制定整體戰略、重要政策和措施,並推動貫徹落實。同時,還要建立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戰略形成機制、最佳化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健全監管合作機制、健全數據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資源保障機制等任務,充分調動各部門、各層級的積極性,加強溝通協調,形成運行有序的良好機制,為“三反”工作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作用意義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已經全面覆蓋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非銀行支付機構和銀行卡清算機構,基本實現了對金融領域的全覆蓋,金融體系反洗錢工作在識別和協助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及上游犯罪方面的成效逐漸顯現。與此同時,洗錢和恐怖融資手法也在不斷變化,逐步向一些非金融領域蔓延。為此,人民銀行對部分非金融行業的洗錢風險開展了持續的監測分析,並借鑑有關國際經驗,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社會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珠寶和貴金屬經銷商、公司註冊代理機構以及會計師、律師和公證行業被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利用的潛在風險,探索發揮以上行業機構和從業人員及早發現和識別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專業優勢的有效途徑。下一步,將逐步擴展反洗錢監管覆蓋範圍,建立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制度,更好地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特別是要發揮好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專業服務機構作為市場經濟“守門人”的作用,發揮會計師、律師、公證員專業領域優勢,服務和支持反洗錢工作,同時也可促進這些專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健康發展、維護自身良好社會聲譽。

考慮到以上行業在業務模式、行業結構等方面與金融行業存在較大差異,人民銀行將與行業主管部門共同探索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符合反洗錢工作需要的工作模式,更加側重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監管措施

《三反意見》提出健全預防措施、有效防控風險,其中最關鍵的措施就是加強反洗錢監管。反洗錢監管是“三反”工作的重要基礎。隨著洗錢等非法資金活動的不斷演變,反洗錢監管工作必須適應新形勢,不斷擴大監管範圍、創新監管模式、完善監管手段、堵塞監管漏洞。為此,《三反意見》在加強反洗錢監管方面提出了多項政策措施:

一是強調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進一步發揮金融監管部門作用,強化對反洗錢義務機構準入環節的合法性審查,加強反洗錢日常合規監管,在行業監管規則中嵌入反洗錢相關要求,構建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完整監管鏈條。

二是提出適時擴大反洗錢監管範圍。統籌考慮監管資源保障,近期要重點研究建立對非營利性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貴金屬銷售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的反洗錢監管制度,探索適應非金融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模式。

三是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模式。強化法人監管措施,最佳化監管政策傳導機制,突出反洗錢義務機構法人總部的重要作用,在法人總部層面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的反洗錢履職責任,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加強自我管理、自主管理,建立對新產品、新業務的洗錢風險評估機制,根據風險水平採取有效防控措施。

四是採取多種方式提升監管工作效率。突出防控風險為本,通過開展國家洗錢風險評估查找高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加強監管投入,提高監管工作效能,促進監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嚴懲犯罪

按照中央部署,近年來,公安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持續部署推動打擊相關犯罪活動,不斷強化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形成遏制違法犯罪蔓延的有利態勢。

一是持續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已連續三年部署此項專項行動,公安機關運用情報導偵思路,開展信息化套用、數據化實戰,加強統籌調度和一體化作戰,對洗錢犯罪活動開展集約、深度、全鏈條打擊,破獲一批重大案件,抓獲一批犯罪嫌疑人,極大震懾了不法分子。

二是嚴厲打擊涉恐融資犯罪活動。按照公安部統籌部署,部分重點省份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了打擊涉恐融資犯罪專項行動,不斷提高發現能力,堅決阻斷恐怖組織、恐怖人員和恐怖培訓等活動的資金供給。同時,公安機關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金融機構開展健全涉恐資金來源動態監控機制,探索信息化時代特徵下的新戰法,實現打擊涉恐融資犯罪向信息化、動態化的全面轉型。

三是高度重視、強力推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是嚴重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極大,不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扭曲出口退稅的政策效應,還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擾亂國家正常經濟秩序,影響國家巨觀經濟決策的準確性,必須堅決打擊。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部署,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建立了國務院防範和打擊出口騙稅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工作協調機制,緊緊圍繞“體制打騙、機制打騙、方法打騙”的總體思路,堅持問題導向,按照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盤棋”的原則,連續三年聯合開展了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項行動;公安機關在全系統建立起了公安派駐國(地)稅聯絡機制辦公室,明確職責任務、建立運行機制,取得了積極成效。公安部門深入開展涉稅情報導偵工作,建立涉稅類罪分析模型、研判形成精準嫌疑線索,組織對黃金交易、石化等領域突出犯罪和高危地區人員實施的涉稅犯罪開展精確打擊,相繼偵破了一批重大案件,依法嚴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取得較好成效。下一步,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等部門將整合資源,集中優勢兵力,持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跨部門、跨區域的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大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力度,切實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稅收安全。

國際合作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雙向開放步伐不斷加快,跨境貿易與跨境投資總量不斷攀升,中資金融機構全面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國金融體系所面臨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也逐步增大,對“三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國際社會對中國在“三反”領域進一步發揮作用充滿期待。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最大的開發中國家,對國際“三反”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重要影響力。2016年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上,習近平主席代表中國鄭重承諾將與其他國家一道“推進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合作、稅收情報交換”,“阻截恐怖主義融資的所有來源、技術和渠道”,並呼籲“在世界範圍內快速、有效和普遍落實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標準”,體現了中國負責任大國的擔當。

二是在開放經濟環境下,中國自身面臨的洗錢、恐怖融資和逃稅風險不容忽視。2016年,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24萬億元人民幣,吸引外國直接投資1390億美元,對外直接投資1701億美元,對外承包工程簽約2440億美元,特別是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貿易、投資和工程承包金額快速增長。在巨額的資金跨境流動之中,也潛藏著一些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非法資金流動,可能對我國正常的金融、稅收秩序甚至巨觀經濟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需要做到全面監測、及時發現、有效管控。

三是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去步伐加快,需要嚴格遵守各國反洗錢法律和國際標準。部分已開發國家“三反”工作起步較早,法律制度各有不同,個別國家監管處罰力度較大,近年來已有多家跨國銀行因違反所在國有關法律受到巨額處罰。中資金融機構作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後來者,應當引以為戒,高度重視洗錢、恐怖融資、逃稅風險控制和合規工作,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全面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堅決守住反洗錢風險防範的底線。

因此,《三反意見》強調要深化國際合作,重點做好我國在“三反”領域國際組織的多邊合作,執行國際標準,並深入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國際組織內部治理,維護好我國正當權益;加強與重點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管合作,拓展反洗錢情報交流渠道,督促指導中資金融機構提升反洗錢意識和工作水平;配合“一帶一路”倡議,做好與周邊國家(地區)的反洗錢交流合作;深化反逃稅國際合作,維護我國稅收權益。

作用要求

“三反”工作既需要有關部門依法履職、積極作為,也離不開社會力量的密切配合。相關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專業和資源優勢,一方面協助主管部門落實“三反”監管要求,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反洗錢自律規則和工作指引,另一方面服務行業機構提升“三反”工作能力,促進反洗錢義務機構之間的經驗交流,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三反”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社會公眾應當積極關注和配合“三反”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面向公眾的“三反”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公眾理性認識和理解金融機構為開展“三反”工作而採取有關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增強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措施安排

《三反意見》發布後,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公安部將會同相關部門,依託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研究制定《<三反意見>分工方案》,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和時間表。

2017年6月,人民銀行牽頭召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九次全體會議,對落實《三反意見》進行了全面部署,重點推動以下工作:

(一)抓緊完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法律法規,補齊制度短板。一方面,要儘快出台特定非金融行業、社會組織和專業服務機構反洗錢制度、聯合國金融制裁決議國內執行制度;另一方面,要積極做好反洗錢領域一些長期性法律問題的研究,完善法人和法律安排透明度等相關制度。

(二)推進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建立反洗錢戰略形成機制。抓緊完成我國首份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報告,推進評估結果轉化利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根據評估發現的風險,制定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戰略。

(三)按照風險為本的要求,全面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力度,督促反洗錢義務機構提升風險管理水平。一是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發揮金融監管部門作用,構建涵蓋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完整監管鏈條;二是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模式,強化法人監管措施,最佳化監管政策傳導機制;三是採取多種方式提升監管工作效率,突出問題導向和風險為本,促進監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加強反洗錢部門與相關執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協作,有效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沒收各類犯罪資產。一是加強反洗錢監測分析工作,完善反洗錢調查工作流程、最佳化調查手段,加強洗錢類型分析和風險提示,不斷完善各類資金交易監測分析模型。二是要加強相關執法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進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線索合作機制,建立順暢的情報信息雙向共享渠道。三是要加強情報會商和信息反饋機制,根據線索的使用反饋情況進一步最佳化反洗錢監測和調查的方法和技術。四是依法加強對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判決,加大對各類犯罪資產、收益和工具沒收力度。

(五)健全反洗錢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提升反洗錢工作信息化水平。一是探索研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數據信息共享標準,明確各部門向反洗錢部門提供數據的責任和使用反洗錢相關數據的許可權。二是建立相關部門間安全電子化線路,加強數據收集、保存和使用過程中的保密管理和技術防範措施。三是著力拓展反洗錢監測分析數據信息來源,同時依法加強反洗錢監測數據對巨觀管理、行政執法、反洗錢監管調查等工作的支持。四是以應對FATF互評估為契機,建立反洗錢工作統計指標體系,形成統計信息匯總、分析和使用機制。

(六)服務外交戰略大局,深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國際合作。進一步深入參與反洗錢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和監督執行,積極參與反洗錢國際和區域性組織內部治理改革和重大決策,穩步推進與重點國家建立反洗錢監管與情報合作機制,督促中資金融機構加強海外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合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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