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妥善處理高等學校學生退學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附:關於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停息的報告 四、凡是停息後再新增加糧食財務掛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將從核定的停息基數中相應扣除新增掛帳。 五、有關糧食掛帳停息的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日期:1982-3-12
執行日期:1982-3-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的要求,財政部、審計署、內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糧食儲備局針對各地清理1991年度糧食財務掛帳的情況,對掛帳停息的有關政策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處理意見。國務院同意財政部等部門《關於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停息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關於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停息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妥善解決糧食財務掛帳問題的一系列檔案精神,結合各地清理糧食財務掛帳的實際情況,經過反覆研究,對糧食財務掛帳實行停息的有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停息的前提條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糧食財務掛帳專戶,將清理核實後的政策性掛帳、企業自補掛帳、其他掛帳分別轉入專戶,逐年進行考核。一是當年不掛新帳;二是在5年內按規定的比例逐年解決已清理的舊掛帳;三是糧食企業政企分開、劃清政策性業務與經營性業務,建立兩條線運行機制。凡是達到上述三個條件的,中央財政按規定對掛帳實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則。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實後上報的1991糧食年度末掛帳數為基礎,對政策性掛帳部分,由中央財政給予停息,並由各地簽訂責任書。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屬糧食主產區和經濟貧困區的,其政策性掛帳實行全額停息;屬非糧食主產區和非經濟貧困區的,其政策性掛帳按50%停息。根據1992年、1993年全國平均人均糧食產量確定,糧食主產省有11個,分別是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四川;根據1992年人均地方財政收入確定,經濟貧困省、自治區有13個,分別是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廣西、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海南6個省、直轄市屬非糧食主產區和非經濟貧困區。對應由企業自補掛帳和其他掛帳,由各地區別情況,在5年內逐步解決。
三、停息時間和辦法。從1994年10月1日開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結束。從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實行銀行先收利息,中央財政後返還的辦法;從1995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實行直接停息的辦法。銀行由此減少的收入由中央財政“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四、凡是停息後再新增加糧食財務掛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將從核定的停息基數中相應扣除新增掛帳。
五、有關糧食掛帳停息的具體財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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