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國辦發[1998]103號 發布日期:1998-7-3 執行日期:1998-7-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8〕21號),對原機械工業部、煤炭工業部、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國內貿易部、中國輕工總會、中國紡織總會、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等九個部門所屬的93所普通高等學校、72所成人高等學校以及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這一決定,現提出實施意見。

調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學校。

1.在93所普通高等學校中,除中國礦業大學、華北礦業高等專科學校暫時仍由國家煤炭工業局管理外,其餘91所普通高等學校都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考慮到一些學校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的特點和作用,對東北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吉林工業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工業大學、中國紡織大學、北京化工大學、無錫輕工大學、武漢工業大學、合肥工業大學10所普通高等學校,在實施共建中與其他院校有所區別,日常管理以地方為主,重大事項以中央為主。其餘81所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

2.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批普通高等學校的領導,要將這批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使它們與地方普通高等學校一樣享有當地政府出台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的各項政策優惠,以利於更好地發揮它們在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3.要結合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將這批學校納入當地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調整的整體規劃之中。凡已經列入規劃準備實施改革和調整的學校,要按規劃和程式繼續進行。

(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在72所成人高校中,除幾所由中央財政負擔的管理幹部學院原則上就地併入普通高等學校(優先考慮併入當地原同一主管部門的普通高等學校)或改制為培訓教育機構外,其餘的成人高等學校以及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由部門管理轉為地方管理。

實施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

1.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81所學校,其國有資產由地方代管,其人員編制管理、勞動工資管理等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中,湖北汽車工業學院、長春汽車工業高等專科學校的人、財、物繼續分別由二汽集團和一汽集團管理。已參與合併組建太原理工大學的原山西礦業學院,也與這批學校同等對待。

學校的教育事業費,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專項後,再上浮15%,作為下劃地方的經費指標;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預算執行數,從1999年起劃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給這批學校。

學校所需基建經費,按學校前5年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平均數,由國家經貿委和有關國家局與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結合建設項目繼續由中央支持一段時間,然後再逐步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由國家計委按建設項目給予這些學校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專項補助。

2.進入“211工程”建設的學校,中央專項資金和由部門承諾的在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中安排的配套建設資金,分別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和教育部按原定數額下達到有關學校。

3.學校主要在本地區招生,為本地區培養人才,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一部分行業特色比較強的、需要保護的專業或專業點可以跨省招生,調整這些專業或專業點需經教育部批准。

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中央與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為主、重大事項以中央為主的10所學校,教育事業費及基建投資均劃轉教育部負責管理。對這10所學校的管理,教育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商學校所在省、直轄市制定管理辦法。

5.國家經貿委及其有關國家局在科學研究、信息溝通、與企業聯繫、扶持特色專業政策等方面對這批普通高等學校要繼續給予關心和支持。

6.1998年的預算、決算等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門改組或組建的相應國家局負責管理。

(二)72所成人高等學校以及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1.由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其人、財、物和基本建設繼續由舉辦單位負責和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中,由財政部撥付事業費的學校,按財政部核定的1998年末基數指標劃轉;不由財政部撥付事業費的學校,其經費指標的劃轉,由地方人民政府與國家經貿委協商解決。1999年起,這些學校的經費劃轉給地方,由地方負責管理。

財政部撥付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學校,由財政部按照1998年預算執行數,從1999年起劃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給這批學校。

3.這批學校原則上在本地招生,培養本地所需要的人才,其中個別行業性強的學校和專業可以繼續少量跨省招生。

組織步驟

管理體制調整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教育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組織實施。

(一)調整方案和有關工作由教育部牽頭,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與國家經貿委及其有關的國家局共同研究確定。國家經貿委及其有關國家局要指定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協助教育部共同完成調整任務。要做過細的工作,特別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學校平穩過渡。

(二)由教育部協商組織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及其有關國家局共同完成學校事業費、基建費劃轉或核撥地方的工作。

由教育部牽頭,國家經貿委及有關國家局負責學校包括人事、檔案、資產轉由地方為主管理的交接工作。

(三)教育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及有關國家局、財政部、國家計委實施前述10所普通高等學校管理體制調整工作。

(四)請審計署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按有關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要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

(五)選擇江蘇省、河南省進行這批學校管理體制調整的試點。7月上旬全面部署這批學校的調整工作。

(六)工作進度:6月下旬啟動,7月份全面展開,8月份基本完成,9月開始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

本實施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

一、10所普通高等學校名單(略) 二、81所普通高等學校名單(略)

三、併入國家經貿委的九個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地區分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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