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答記者問是在2008年08月15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民用
建築節能條例》答記者問
(2008年8月15日)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築業是能源需求增長較快的領域,我國每年新增建築面積高達18-20億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築市場。目前,建築能源消耗已經占全國能源消耗總量的27.5%,民用建築節能潛力巨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國務院領導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節能規劃、措施和制度。儘管我國的民用建築節能工作起步較晚,但通過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築符合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和促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和進步,對實現我國節能優先的發展戰略和建設節約型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
一是,新建建築尚未全部達到民用建築節能標準。根據原建設部對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實施情況的調查,全國按照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建造的民用建築項目,2004年僅為20%,2007年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築尚未達到民用建築節能標準。
二是,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舉步維艱。由於既有建築存在產權形式多樣、結構形式複雜、改造標準不一、改造費用籌集困難等諸多因素,從全國來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進展緩慢。
三是,公共建築耗電量過大。大型公共建築單位面積耗電量是普通公共建築的4倍。
四是,供熱採暖系統運行效率低。目前,我國集中供熱採暖綜合利用效率大約為45%-70%,遠遠低於已開發國家的水平。
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築節能激勵措施。目前,對民用建築節能在補貼、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激勵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推進十分困難。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問:為什麼條例在適用範圍上只調整民用建築節能,不調整工業建築節能和行為節能?
答:我國房屋建築分為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築在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其中,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為大型公共建築。
本條例不調整工業建築節能。工業建築的能源消耗,與產品的生產工藝密切相關,一般都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屬於工業生產用能的組成部分。由於工業建築的能源消耗與產品的生產成本密切相關,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和提高利潤,在工業建築節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據計算,工業建築的能源消耗占工業生產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工業建築不制定統一的節能標準,工業建築節能主要是依靠企業自身節能的積極性和市場機制來調節。
本條例不調整行為節能。行為節能屬於個人日常行為,如"隨手關燈"、"在冬季採暖和夏季空調期不宜頻繁開窗或長時間開窗"等,與建築使用權人的節能意識密切相關,可以通過建築節能意識的培養來實現。同時,也可以通過價格槓桿的調控作用來實現。如用電繳納電費,供熱實行"多用熱,多繳費"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費能源的行為。行為節能與建築物本身沒有直接關係,且在建築節能中所占比例較小。據專家估算,行為節能占建築節能的比例不到10%。目前,《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問:針對新建建築節能管理的問題,條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許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實現全過程監管的?
答:加強對新建建築的節能管理,是從源頭上遏制建築能源過度消耗,防止邊建設高能源消耗建築、邊進行節能改造的有效途徑。為此,條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許可的前提下,對新建建築節能實施全過程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在規劃許可階段,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於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是,在設計階段,要求新建建築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是,在建設階段,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註冊執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並及時報告。
四是,在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作為查驗的重要內容;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五是,在商品房銷售階段,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階段,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內,對發生質量問題的保溫工程負有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問:針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舉步維艱、改造費用籌集困難、改造進展緩慢等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確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原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畫、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二是,強化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是,明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標準和要求。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築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四是,確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的負擔方式。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負擔;居住建築和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問:針對公共建築耗電量過大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建立分項用電量報告制度。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二是,確立公共建築用電限額與公布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確定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採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問: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條例對民用建築節能規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
答:條例有關民用建築節能的政策扶持和經濟激勵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資金支持。要求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二是,金融扶持。規定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稅收優惠。明確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問: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鼓勵和扶持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條例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二是,明確有關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套用,引導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套用等項目提供支持。
三是,要求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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