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

現公布《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於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  509 號

現公布《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決定》,於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國 務 院 總 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  胡錦濤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內容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等待空域通常劃設在導航台上空;飛行活動頻繁的機場,可以在機場附近上空劃設。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於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為一個等待高度層。”
二、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0度至179度範圍內,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
第二項修改為:“真航線角在180度至359度範圍內,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為一個高度層;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為一個高度層。”本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時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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