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著作權貿易的相關內容
(1)貿易方式。著作權貿易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許可使用,二是轉讓。但我國著怍權法及其實施細則只規定實施許可——著作權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契約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沒有明確關於著作權轉讓的規定。而且.在實踐中,使用最多的是許可方式,轉讓方式較少見。(2)貿易前的準備。就著作權貿易的受許可使用方而言.進行貿易前須做好以下兩項準備工作:
①確定著作權人。這是至關重要的,否則將會影響到契約的合法性。一般說來,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是著作權人。但在某些職務作品中,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在委託創作作品中,著作權可能由委託人享有。在影視作品中,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片人享有。另外,著作權人死亡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由其合法繼承人享有。
②了解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貿易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圖書出版契約等怍了詳細規定。同時。國家著作權局、新聞出版署等對著作權貿易中的具體問題也作了詳細的規定。同時,還需了解以下問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對作品使用的限制。特別是有關著作權歸屬的規定,更應加以重點了解。此外,過了保護期限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無需再簽訂契約。
(3)簽訂具體的契約。在著作權貿易所涉及的契約中,最重要的是著作權使用許可契約。而圖書出版契約、表演契約、錄製契約等是著作權使用許可契約的具體化。故以下僅述及著作權使用許可契約的具體簽訂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之規定,該契約的主要內容有:
①許可使用的方式。即使用作品的方式,例如對作品進行複製、改編、翻譯、出版或發行等。許可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多種。但在契約中未明確予以許可的方式,使用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②許可使用的權利。即著作權人授予的是專有權利還是非專有權利。其中,專有權利僅限於使用人在一定的時間、範圍內對被許可使用的作品進行獨占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著作權人在內,都不得在此時間和範圍內按契約中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非專有權利是指除了使用人可以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外,著作權人還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用該作品,而且著作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雙方必須在契約中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否則,依《著作儀法實施條例》第22條之規定: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契約中未明確約定授予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
③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關於許可使用的範圍。雙方可以約定許可使用的範圍是全國,也可以是某個地區。例如一個省的範圍內,如果契約中沒有明確約定,則應視為全國範圍內。但全國範圍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區則應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僅限於大陸地區。
關於許可使用的期間,《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最長期限為10年。但如仍需繼續使用的,雙方可在lo年屆滿後續訂契約。
④付酬標準和方法。報酬支付標準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或由雙方當事人另行協商確定。沒有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在契約中約定。關於付酬,是採用一次總付、提成交付還是先部分支付,視作品使用情況提成支付等具體方法,雙方當事人可在契約中約定。
⑤違約責任。因這種責任屬於民事責任,可以適用《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還可以訂立建約後的補救方法等。
⑥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如糾紛的處理方式。著作權法規定對於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4種。如雙方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應寫明仲裁地點、機構、裁決的效力等。
在契約中還可以規定,一旦許可使用的作品被第三方侵犯,使用人可代替著作權人起訴。
此外,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契約訂立的時間等也是契約的重要內容,不可遺漏。
⑦在圖書出版契約、表演契約、錄製契約中.還應當依其契約自身的標的、性質之不同,約定一些特有條款。
國內著作權貿易和國際著作權貿易有什麼區別
國際著作權貿易與國內著作權貿易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差別。共同性表現為:1.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相同。國際著作權貿易從事著國家間的著作權商品和著作權服務的交換,國內著作權貿易是國界內的著作權商品和著作權服務的交換,雖然活動範圍有所不同,但都是商業活動,都處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交換環節,處於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運動方式。國際著作權貿易與國內著作權貿易的交易過程大同小異,但商品流通運動的方式卻完全一樣,即:G—W—G。經營著作權產品的目的都是通過交換取得更多的經營利潤。
3.基本職能一樣,部受商品經濟規律的影響和制約。國際著作權貿易與國內著作權貿易的基本職能都是通過媒介完成著作權產品的交換,即做著作權買賣。其他活動如融資、儲存、運輸、報關都必須為它服務;同時,都必須遵循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節約流通時間規律等。這些規律均會在一定時間和程度上影響到國際和國內的著作權貿易。不管是從事國際,還是國內的著作權貿易都必須遵循這些經濟規律,不得違背。
主要區別表現為:
1.語言、法律及風俗習慣不同。國際間進行著作權貿易活動首先會遇到差異,必須首先克服這些障礙,如著作權保護制度、語言、風俗習慣等障礙,否則就無法恰當地進行著作權貿易洽談、簽約,處理著作權貿易糾紛,進行著作權市場調研。國內著作權貿易雖然也會遇到一些語言,風俗習慣的差異,但差別要小得多。
2.各國間貨幣、度量衡、海關等制度不同。進行國際間商品交換,會遇到須用外幣支付且匯率又經常變動,以及各國間度量衡,海關制度均有較大差別等諸多問題,使得國際間商品交換活動複雜化。相比之下,國內貿易就簡單多了。
3.各國的經濟政策不同。各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主要是為本國經濟發展起作用的,但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際貿易的開展,且很多政策也會因不同的經濟形勢、不同的執政者而變化。這裡有金融政策、產業政策、進出口管理政策、關稅政策等等,從事國際商品交換活動必須研究這些政策。國內貿易研究的內容要少得多。
4.國際貿易的風險大於國內貿易。商品交換離不開競爭,自然存在相當的風險。但相比之下,國際貿易的風險更多也更大。其表現在資信風險、商業風險、價格風險、匯率風險、運輸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