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
在國債種類結構的選擇上的觀點是適當多樣化。這樣選擇的好處是:
其一,有利於滿足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需要。政府舉借債務可以用於不同的投資項目,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調劑資金臨時性的缺口,因此,根據不同的需要設計不同的國債來與之對應,以便滿足不同的用資要求,是一種比較合理的方式。同樣,國債投資者對國債的需求也有不同的偏好,有不同的特點,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設計不同的國債,才能有利於動員和吸收社會資金,促進國債的發行。
其二,有利於政府國債管理政策的實施。不同品種國債對經濟的影響有時可表現為一定的差異,因此,適當多樣化的國債種類,可以使政府根據國民經濟的不同情況,按照巨觀管理的要求,靈活地調整國債種類變化,以達到政策實施目標。而如果國債種類單一,可能較難實現調節預期效果。
存在問題
自1981年中國恢復國債(內債)的發行以來,國債的品種已由1981年的1種發展到1987年的5種,1988年以後又增加為7種,到1990年已增加為8種,大大拓展了過去品種單一的債種結構。同時,國債期限構成也由1981-1984年單一長期債券調整為有中、長配置的國債。這些國債品種和期限結構的調整與改善,對於國民經濟結構調整、貨幣結餘購買力結構和國債平期期限的延長都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同國債結構發展變動趨勢和國債結構配置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著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國債發行的平均期限結構偏短
1981—1984年均為6—10年的長期國債,而1985-1987年發行的國債又均為5年期,1988年、1989年的又為3年期。這樣,其結清期基本上都在1990-1992年之間,導致國債償付負擔集中,國債平均使用期限縮短。如此巨大的集中償付負擔,既可能超過屆時的償付能力,又由於債務負收入(當年債務發行小於當年償還本息)會產生國債對經濟的負效應。同時,這種短期債務結構還會使財政部門被迫經常在市場上為償還到期債務而再三籌措資金,形成一種惡性的債務循環鏈。此外,短期結構性國債,在國債允許流通轉讓條件下,它還將成一種“準貨幣”,對商品貨幣市場造成一種潛在威脅。
(二)國債持有對象結構不合理
我國國債持有者,只是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各專業銀行除購人微量國庫券外,不能直接持國庫券。從一般意義上說,銀行的負債大都是短期的,要求對應的資產結構必須保有較高的流動性。現金雖然是流動性最高的資產,但它不能給銀行部門帶來收益。如果讓各專業銀行保有短期國債,則銀行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可兼顧兼得,所以各專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理應成為國債持有者的組成部分。同樣,中央銀行在我國也沒有成為國債的持有人,因此,它無法通過國債的買賣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以調節經濟和金融。可見,單一的持有結構,既是阻礙國債發行市場正常運行的因素,又是影響國債政策同貨幣政策有效配合的障礙。
(三)國債利率結構倒置
按國債利率結構配置的原則要求,國債期限越長,風險越大,流動性越小,則利率水平就越高,相反利率水平就越低。但我國現行國債利率結構是與此相反。其中,10年期的國債利率(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年息僅8%,而5年期的利率為9%,3年期的利率反而為10%,並且在國債的貼現過程中,其貼息率月息為12.9%o,依此貼現,個人購買國庫券,即使持藏兩年後到銀行貼現,其收回額僅占本息的77.5%。這種利率結構倒置現象,既嚴重影響國債券作為“金邊債券”的信譽,同時更嚴重地影響了認購者的認購積極性。
(四)國債用途結構不明
我國目前的財政預算是實行的單式預算體系。國家發行國債所籌措的資金,即國債收入被一攬子攪在財政預算收入里,同預算支出一併混合使用。分不清當年國債哪些用於赤字融通,那些用作建設支出或哪些是替換國債。這既不利於國債的科學管理,也不便逐步建立“以債養債”的國債金融機制。
(五)國債發行品種結構單一,難以適應社會多層次、多重認購動機的多種需要
儘管近幾年中國的國債品種中增加了基本建設債券、財政債券和建設債券,但是,看起來名稱多了一些,而實際上這些品種在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性上基本上沒有什麼差別。大致上來說,同一年發行的不同名稱的國債,其發行利率是同一個檔次,同時它們也都不能流通轉讓,由於這樣品種未能反映國債“三性”(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安全性)組合的層次性,所以,認購者也沒有什麼選擇的意義。同時相對乾銀行的儲蓄資產而言,還不如儲蓄資產的品種設計,這是影響中國國債結構功能的一個重要障礙因素。
適應形勢需要
既然國債是國家利用債務政策進行巨觀經濟調控的手段,同時不同種類的國債發行對經濟又會發生重大影響,因此,國債的種類結構必須根據經濟狀況的需要加以設計,並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加以靈活調整。一般說,當經濟發展處於低潮或經濟危機時期,政府應當力圖增加對經濟發展具有擴張性作用的短期債券的發行,而減少對經濟發展具有緊縮性影響的長期債券的發行,從而提高短期債券在全部國債中的比重,縮短國債的期限結構,以求擴大消費和投資需求,刺激國民經濟的發展。相反,在經濟處於高漲或通貨膨脹時期,政府應當力圖增加對經濟發展具有緊縮性作用的長期債券的發行,而減少對經濟發展具有擴張性影響的短期債券的發行,從而提高長期債券在全部國債中的比重,延長國債的期限結構,以求壓縮消費和投資需求,抑制國民經濟的過熱發展勢頭。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經濟學界認為:在經濟危機爆發時,政府要進行大量支出,應首先設計發行短期債券,其主要部分為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吸收,這就會使銀行信用擴大,國債流動性增強,市場需求增加。持續一段時期以後,就要發生過渡膨脹的現象。這時,政府應當大量收回短期債券,代之以長期的債券,使銀行以外金融機構及其他投資者的債券持有額相肛增大,銀行系統的債券持有額相對縮小,這就使銀行信用收縮,國債流動性降低,市場需求下降。待持續到膨脹的狀況消除,政府又可以發行短期債券來刺激經濟的繁榮。這樣,把調節政府國債的期限結構同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波動聯繫起來,前者就可緩和後者的波動,配合各個時期的經濟政策,起穩定的作用。這種理論對於我國的國債種類結構配置亦有積極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