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相關處理
對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進行比較,兩者之間較高者)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因此計提減值基本思路是,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相比。如果賬面價值大於可收回金額,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果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則無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賬面價值是指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淨額。賬面價值不等於淨值,固定資產原價扣除累計折舊後為淨值,淨值再扣除減值準備後為賬面價值(淨額)。賬面餘額是指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等。可收回金額的確認採用了孰高原則。
一、會計處理:
企業發生固定資產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二、減值損失轉回後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準備金的支出不予扣除。故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支出不能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對轉回的減值損失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未作明確規定。根據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致性,既然計提減值準備的支出不予扣除,轉回的減值損失也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
我國在處置固定資產時,若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未全額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戶仍有貸方餘額。則作為“固定資產”賬戶的備抵項目,計算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清理淨損益,按稅法該清理淨損益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