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固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縣政府同意縣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固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1總則
1.1編制目的。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少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1.3事件分級。按照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1.4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高度重視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發環境事件,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等日常準備工作,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1.5.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針對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
1.5.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受事件影響的行政區域政府在及時上報情況的同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
1.5.4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建立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通報,提高反應速度,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依託專家。鼓勵開展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視專家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
2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縣政府是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下設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必要時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縣政府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體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局、商務局、衛生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旅遊發展服務中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氣象局、移動、聯通公司等為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環境保護局,是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產生原因和影響範圍,縣政府可以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1.2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研究確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領導、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發布突發環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審議批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5)向省、市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6)組織、協調調查突發環境事件。
2.1.3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核查;指導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檢查有關部門應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3)組織修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5)組織建立和管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6)參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
(7)完成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1.4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作為全縣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報告、預警、應急回響、善後處置和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和參與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1)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組織召開突發環境事件緊急會議,向省、市政府報送有關檔案和材料。
(2)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供給保障工作;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負責涉及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
(3)縣教體局負責制定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4)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工業環境應急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必要時協調公安消防部隊按照事發現場的技術要求參與應急處置;根據事件影響範圍,臨時封鎖道路,設立警戒區域。
(6)縣監察局負責對造成突發環境事件,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調查,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7)縣財政局負責籌措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及善後處置、重建等所需資金中按照職能分工應由財政部門負責部分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8)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督促、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9)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重點危險企業周邊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臨時避難所、現場指揮部建設,指導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的制定並協調實施。
(10)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通工作;擬訂公路繞行方案,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交通管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在專業救援部門指導下協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1)縣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關資料。
(12)縣農業局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牲畜和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搞好善後農業生產。
(13)縣商務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民眾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14)縣衛生局負責組織醫務人員實施現場醫療救護;遇有大批危重傷員時,組織、協調現場急救和轉診救治工作。
(15)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通過播放環境保護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16)縣旅遊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協調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突發環境事件侵害景區的遊客緊急疏散工作。
(17)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18)縣氣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必要時建立會商機制,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隨時掌握和提供事發地天氣情況變化趨勢。
(19)縣移動、聯通公司負責通信聯絡,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通信網路暢通。
2.2縣專家諮詢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是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相關專家組成的臨時諮詢機構。縣專家諮詢委員會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 監測監控和預防
3.1建立健全全縣環境危險源風險評估制度。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縣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2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監測監控工作。
3.2.1開展危險源調查,重點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和銷毀開展調查,掌握全縣危險源的種類和地區分布情況。
3.2.2指導危險源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
3.2.3針對危險源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進行監測監控,並依法責令有關單位落實環境安全防範措施。
3.3固定危險源的預防。
3.3.1各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依法依職對危險源單位進行監管,實施動態監控。
3.3.2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固定危險源單位落實責任主體。
(1)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2)定期檢查維護污染治理設備、設施,確保全全正常運行。
(3)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體制、機制,制定完善專項預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
(4)掌握應急處置技術,充分儲備應急物資,完善應急設施(應急池、噴淋裝置等),做好緊急應對準備。
(5)經常進行環境隱患排查,開展風險評估。
3.4移動危險源的預防。
3.4.1各職能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制定環境應急預案並落實各項預防措施。
3.4.2加強對途經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事故多發路段移動危險源的動態監控。
3.4.3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要加強管理,制定環境應急專項預案,掌握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技術。
3.5飲用水水源地的預防。
3.5.1縣政府在規劃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准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3.5.2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3.5.3水源保護區管理部門和城市供水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落實預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4 預警
4.1預警分級。縣政府根據其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報告,或者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結果,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及時預警。
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為標誌,分四級預警。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事態可能擴大。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事態有擴大趨勢。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預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誰發布、誰取消”的原則執行。
4.2預警措施。進入預警狀態後,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4.2.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2.2發布預警公告。縣政府負責發布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上報上級政府部門發布。
4.2.3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同時做好安撫工作。
4.2.4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及時報告污染物擴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況。
4.2.5根據事態發展組織後備力量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準備。
4.2.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事件信息,公布諮詢電話。
4.2.7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2.8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4.2.9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事發地政府要積極主動發布信息,做好儲水和啟用後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後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時,第一時間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污染團)等準備工作。
5 信息舉報、報告與發布
5.1信息舉報。縣環境保護局應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諮詢電話,受理突發環境事件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隱患信息,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及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壞有關證據。
5.2信息報告。
5.2.1責任報告單位。
(1)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
(2)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
5.2.2責任報告人。
(1)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的負責人。
(2)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5.2.3報告程式。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立即向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報告。
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1小時內組織核查並向同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並同時向同級政府、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各級政府接到報告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回響級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5.2.4報告內容及方式。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核實突發環境事件後上報,續報在查清相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置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1)初報內容。報告的主要內容為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環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進行續報。
(3)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5.3信息通報。縣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及隱患,或者接到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縣環境保護局通報。
經常與跨縣界河流的上下游政府及其環保、水行政等部門互通情況,相互配合,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
5.4信息發布。建立政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按照事件級別,縣政府負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統一發布。
發布信息要做到準確、客觀、公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較複雜的事件,可採取分階段方式發布有關信息。
6 應急回響
6.1分級回響。
縣政府對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Ⅳ級)組織實施;完成國家、省、市政府對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Ⅰ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Ⅱ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Ⅲ級)交辦的工作任務。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縣政府接到事件報告後,立即進行事件調查、確認和評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按照規定向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6.2先期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責任單位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
縣政府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相關部門派有關應急專業隊伍趕赴現場,迅速、科學地實施先期處置。
各應急專業隊伍在事發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果斷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6.3現場處置。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現場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處置力量,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動。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接受統一指揮調遣,積極開展工作。
6.3.1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處置原則、要求,依法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7)以各種媒介為載體告知單位和個人應採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
(8)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6.3.2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情況和實際需要成立若干個工作組作為具體工作機構,明確參與部門,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組: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作業,包括現場滅火、傷員搜救、設備容器的冷卻及事故後對被污染區域的洗消,及時控制危險源。牽頭單位:公安局(消防部門),專業搶險隊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
(2)現場環境監測組:負責對大氣、水體、土壤以及天氣實況等進行環境監測,確定危險物質的成分及濃度,確定污染區域範圍,對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制定環境修複方案並監督落實到位。牽頭單位:環境保護局。
(3)交通運輸保障組:負責優先安排應急物資、疏散人員和可移動保護目標的運送轉移。牽頭單位: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事發地政府配合。
(4)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疾病預防。牽頭單位:衛生局,事發地政府配合。
(5)後勤保障組:負責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所需物資的儲備、供應、調運及搶險人員的生活保障。牽頭單位: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事發地政府配合。
(6)社會治安組:負責安全警戒,落實強制隔離措施,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負責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牽頭單位:公安局,事發地政府配合。
(7)監察組:負責追究造成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調查處理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牽頭單位:監察局,環境保護局配合。
(8)善後處理組:負責接待傷亡人員家屬,妥善處理善後事宜。牽頭單位:事發地政府。
(9)綜合組: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匯報材料、領導講話,編印工作總結和信息,收集、管理所有應急資料;提供事件的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相關信息。牽頭單位:縣政府辦公室、環境保護局,事發地政府配合。
6.4應急監測。
6.4.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的範圍和濃度。
6.4.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6.5安全措施。
6.5.1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式。
6.5.2受威脅人員。事發地政府和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行政區域政府負責受威脅人員的安全工作,主要包括:
(1)在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組織力量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受威脅民眾。
(2)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6應急回響終止。
6.6.1終止條件。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後,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值以內,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
6.6.2終止程式。應急回響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2)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政府和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終止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根據縣政府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有關指示,繼續開展環境監測和後評估工作,直至無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7 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7.1.1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7.1.2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在充分調度社會資源仍不能徹底消除污染隱患、確保當地環境安全的情況下,可逐級向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7.2獎勵。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3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4評估總結。對影響嚴重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總結。縣環境保護局在縣政府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評估和總結,形成報告,報縣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和事件評估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要深刻總結經驗教訓,認真修訂並嚴格執行本單位環境應急預案。
8 保障措施
8.1經費保障。縣政府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遇突發環境事件及時撥付到位。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經費不足,經縣政府同意後,縣財政予以支持。
8.2裝備保障。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重點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有計畫地配置應急裝備。
8.3技術保障。建立科學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技術平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縣環境保護局要建立常備專家隊伍,為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8.4通信保障。縣內通信運營企業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時在處置現場設定應急通信設施。縣政府有關部門之間要建立應急通信聯絡機制。
8.5應急隊伍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部門要建立反應速度快、業務能力強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大中型化工企業等各類危險源單位要組建應急分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培訓和管理。
8.6處置現場治安保障。公安局負責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縣公安局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根據不同級別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相應的維護治安秩序的行動方案;要視現場情況加強治安力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8.7應急宣傳、培訓與演練。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以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提高公眾的自救能力為目標,開展環境應急教育工作。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類環境危險源單位要制定並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人員日常培訓計畫。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專項預案,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9 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人類活動、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環境應急:為避免環境事件發生或減輕環境事件後果,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次生衍生環境事件:某一突發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的環境事件。
危險源: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先期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後期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