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

目標任務: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目標任務是全縣各類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契約。 通過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要在企業建立和完善三個機制:一是工資分配共決機制。 要通過區域性或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覆蓋所轄小型企業。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推動我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質量及覆蓋率,建立企業工資協商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契約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河南省企業集體契約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詳細內容

一、充分認識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工會或經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協定的行為。近年來,我縣經濟發展步伐加快,企業經濟效益不斷增長,職工工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從總體上看,受世界金融風暴的影響,我縣企業職工的收入水平與全縣經濟發展水平還不相適應。黨的十七大報告要求“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對於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調動廣大職工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提高,實現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一定要站在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從我縣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斷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原則和目標任務
工作原則: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原則是協商共決、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利益共享。要堅持政府主導、工會配合、多方協同、職工參與、整體推進的方針。要正確處理好出資人、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係,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種職工之間的關係,持股職工與未持股職工之間的關係,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係,工資分配與企業經濟性裁員、再就業安置、保險福利之間的關係等,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目標任務: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目標任務是全縣各類企業依法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簽訂工資集體契約。對小型企業比較集中或同行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定,並由所涵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認可。已建工會的企業應當全面實行集體協商或工資協商制度;未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通過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進行覆蓋。
通過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要在企業建立和完善三個機制:一是工資分配共決機制。即職工與企業定期就工資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水平、工資支付及調整辦法等進行協商的機制;二是工資調整機制,通過工資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工資指導線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整變化相適應;三是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和分配監督機制。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和工資集體協定履行情況等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等渠道定期公開,接受職工民眾的監督。
三、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法、內容及程式
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勞動生產率、勞動就業、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工資水平等情況,定期制定並公布企業工資增長巨觀調控指導政策。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增長水平。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工資增長水平,應不低於政府公布的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指導線。雙方每年應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等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或簽訂集體契約附屬檔案。簽訂兩年期以上集體契約的企業,每年都要進行專項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確保職工的收入隨著用人單位經營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而不斷增加。
(一)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
2、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3、職工工資發放時間和支付辦法;
4、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6、職工加班加點以及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節育手術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工作或參加社會活動的工資待遇;
7、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期限、變更和解除的程式、終止條件和違約責任;
8、雙方認為需要協商與工資待遇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式
1、確定協商事項。就職工工資問題廣泛徵求和聽取職工意見,初步確定協商事項;
2、發出協商要約。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另一方提出書面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3、確定協商代表。職工一方由企業工會代表進行協商,未建立工會的企業通過職工民主選舉形式推薦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分別為雙方的首席協商代表;
4、召開協商會議。通過集體協商,形成工資協定草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達成一致意見後,制定工資協定文本;
5、工資集體契約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通過後生效,生效的工資集體契約應由企業工會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6、工資集體契約生效後,協商雙方應於5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資的主要措施
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把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明確一名領導負責,穩步推進,狠抓落實。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實施措施,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做出具體安排部署。
(一)分工協作,強力推進。勞動保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監控,完善有關政策。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資調控體系,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積極指導和幫助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要履行好參與、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切實維護職工的收入分配權益。地方工會要加強有關工資分配政策的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擴大職工民眾的參與程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定履行情況的民眾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製度。要積極配合勞動部門加強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為基層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指派工資協商代表等項服務。基層工會要代表職工積極參與集體協商,簽訂好工資集體契約。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聯、個體私營協會等社團組織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要搞好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依法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加強對企業簽訂和履行工資集體契約情況的監督,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地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參考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應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應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要進一步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資分配製度。實行計件、計時工資制的企業,應重點就勞動定額、計件工價、計時工資標準等問題進行集體協商;實行崗位工資制度的企業,要把確定和調整崗位工資標準作為協商重點;實行股份制的企業,要正確處理工資分配、股息紅利與勞動分紅之間的比例關係,防止利潤侵蝕工資或工資分配侵蝕利潤;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工資分配關係,既要充分體現對經營管理者勞動的肯定和激勵作用,又要切實保證職工工資收入隨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業工資分配製度。
要通過區域性或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形式,覆蓋所轄小型企業。對區域內行業集中度較高、產業特色鮮明的企業,可通過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確定行業勞動定額、計件工價、工資水平和分配形式等。依法簽訂的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契約,對所轄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集體契約中工資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契約的規定。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代會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契約草案和聽取履行情況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制度。各級工會每年要對企業工資集體契約履行兌現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要建立健全公開運作制度。工資集體協商必須建立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建制、履約和督查情況要作為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向職工公示。
(三)依法要約,強化督察。凡已實行集體契約制度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未簽訂或未續簽工資集體契約的企業,工會要主動向用人單位發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對不回響基層工會要約行動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
勞動保障部門要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開展和執行情況,列入企業勞動保障書面材料審查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的重要內容。對拒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拒不組建工會、拒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契約的企業,以及剋扣和惡意拖欠職工工資、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各企業主管部門應把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職工收入增長情況,納入對企業綜合考核的年度目標,從機制上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把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為評先薦優的條件,凡無正當理由不應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在各類評先評優中不予列入;已獲得“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優秀企業家”、“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等榮譽稱號的,將予以取消。
(四)廣泛宣傳,強化素質。要不斷完善各級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加強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宣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和認同感。要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加強對協商代表的保護,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侵犯協商代表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要將《勞動契約法》、《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以及《河南省企業集體契約條例》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納入本地區“五五”普法教育內容,不斷提高企業和職工的法制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分片或分行業開展指導活動,為企業提供資料信息、人員培訓、代擬文本、代行工資集體協商談判等服務,努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和實效。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法規政策、業務指導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指導員和協商代表的業務素質,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質量和整體水平。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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