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作者:楊經德
·出版社:寧夏人民出版社·頁碼:199 頁
·出版日期:2006年08月
·ISBN:7227032647
·條形碼:9787227032649
·版本:第1版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
法律是功能性的社會控制工具。法律的功能是指作為社會整體一部分的法律與社會其他結構要素間的內在關聯以及它對社會整體生存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根據法律功能的結構、層次的差異,可以將其區分為規範功能和公共功能兩種形態。在這兩種具體形態中,根據法律作用於其他社會結構要素產生實際功效的不同,可以將其區分為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三種形式。此外,根據不同的標準,還可以將其區分為內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基本功能和輔助功能、顯性功能和隱性功能、統治功能和非統治功能、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整體功能與部分功能等。
回族伊斯蘭習慣法作為社會結構要素之一,它在國家法原則的規範和約束之下存在,對其他社會結構要素的存在同樣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會控制工具之一。但是,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功能發生根據和具體功能表現形式與國家法有所不同。與國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現為規範功能的內容和形式齊全,而公共功能的內容和形式殘缺,在總體功能上弱於國家法,並且有變形的特徵。而且,它的規範功能和公共功能的側重也與國家法有著根本的區別。本文著重論述了回族伊斯蘭習慣法對國家法以及對其他社會結構要素的正功能問題,並對回族伊斯蘭習慣法在特定條件下對其他社會結構要素的消解作用,進行了初步論述。現實條件下,如何充分發揮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正功能,努力使其消解作用轉化為正功能,並調適它與國家法之間的功能關係,使之為回族聚居區法治文明建設服務,進而為國家實現依法治國戰略而服務,是本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作者簡介
楊經德:男,回族,1969年出生,法學博士。1988年9月考入西南民族大學法律系攻讀學士學位,1992年7月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1992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學攻讀碩士學位,1995年4月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5月分配到雲南省公安廳工作;1999年9月以在職國家公務員身份從雲南省公安廳考入雲南大學脫產攻讀博士學位,其間於2001年9月經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外事辦公室批准,以雲南大學公派訪問學者的身份到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從事博士論文課題研究,曾先後在伊朗霍梅尼國際大學和德黑蘭大學學習波斯語和從事伊斯蘭法律制度與中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2002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為國內首位民族法學研究方向的法學博士學位獲得者。
書籍目錄
內容摘要
序
導論
第一章 伊斯蘭法中國本土化
一、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來源
二、對回族伊斯蘭習慣法概念的認識
三、伊斯蘭法實現中國本土回族化的方式和層次
(一)伊斯蘭法在中國境內的影響
(二)伊斯蘭法中國本土化
(三)伊斯蘭法中國回族化
第二章 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特徵
一、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世界伊斯蘭共性
二、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民族個性
三、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特殊規範性
第三章 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主要內容
一、回族伊斯蘭習慣法與伊斯蘭教的依附關係
二、回族伊斯蘭習慣法與伊斯蘭法的淵源關係
三、伊斯蘭法的流派劃分及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流派屬性
四、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主要內容
(一)信仰習慣法
(二)刑事習慣法
(三)民事習慣法
(四)飲食習慣法
(五)喪葬習慣法
第四章 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功能
一、法律功能概述
二、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功能
(一)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功能發生根據
(二)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規範功能
(三)回族伊斯蘭習慣法的公共功能
(四)回族伊斯蘭習慣法功能中的反功能和非功能問題
第五章 回族伊斯蘭習慣法與國家法功能的調適
一、政治功能的調適
二、經濟功能的調適
三、教育功能的調適
四、精神文明建設功能的調適
第六章 回族聚居區法治文明建設隨想
一、對回族聚居區法治文明建設的理性思考
二、對回族聚居區法治文明建設的現實思考
三、對加強國家立法保障的思考
結語:社會轉型中的回族伊斯蘭習慣法之價值取向
本文主要參考文獻
作者主要學術簡歷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