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它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按照屬地進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管理髮展計畫,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依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定額標準,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開發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廣新、教育、衛生計生、食藥監、交通、環保、公安、工商、規劃等部門,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促進公民養成文明習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有義務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市民中聘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勸阻違法行為的工作。
街道、社區應當參與、動員和組織居民積極參加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並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
第九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工作,並進一步落實格線化管理責任模式。
第十一條 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污)排水、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郵政、通信、供電、體育、科普等公共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展覽、公園、綠地、公交站點、廣場、車站、停車場、賓館、餐飲、美發、商店、市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公路、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兩側界定的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範圍,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六)各類建築工地,已經施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停建、緩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拆除及徵收工程及其相關範圍,由拆除和徵收單位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範圍由各自單位負責;
(九)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十)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宗教活動場所由管理者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落實格線化責任。
第十二條 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基本標準:
(一)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建(構)築物、加工、經營、堆放、張貼、塗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渣土、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無雜物,按照規定及時清除冰雪;
(三)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主體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三條 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需要進一步明確的,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主體。
第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監督、考評制度,並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容貌應當保持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形象,城市中的建(構)築物、道路、公共場所和設施、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容貌標準。
第十六條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徵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建(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需要粉刷、清洗、修飾的,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實施;
(二)具有歷史價值和代表性風格的建(構)築物應當保持原有的風貌特色;
(三)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築設定雕塑(含建築浮雕)等建築景觀的,應當經專業設計,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四)不得擅自在建築物外立面上插掛、張貼、安裝裝飾物以及拉線路;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平台、陽台、外窗等應當保持整潔,不得堆放物料,不得亂搭建建(構)築物,不得懸掛、張貼、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八條 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二)經營者不得擅自在店外擺放、懸掛燈箱和揚聲器等;
(三)臨街的櫥窗陳設應當保持乾淨,不得在櫥窗上擺放、懸掛、貼上、塗畫有礙市容的物品、標語以及宣傳品等。
第十九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並保持美觀、整潔。出現損毀、污染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
第二十條 道路上設定的井(箱)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正位、不堵塞。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補充丟失的井(箱)蓋、雨箅。
第二十一條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路邊石應整齊、無缺損,損壞要及時修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園林綠地、廣場、橋樑、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築物、私設錐桶和石頭以及釘制鐵鏈等障礙物。
非機動車輛應當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線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
第二十三條 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公益性活動的,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恢復原貌。
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道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審批手續。
經同意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四條 道路、公共場所以及建築物上的交通、通信、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供電、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誌,應當按照專項規劃和規範的要求設定,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改造。
第二十五條 候車亭、書報亭、電話亭、監督亭、工作亭、早餐亭等各類服務亭應當定期進行粉飾和維護,保持外觀整潔、美觀。候車亭要設立明顯的站點指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水域、水面應當保持清潔,無漂浮垃圾,岸坡、護欄、涵閘等設施外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違章懸掛物品和積存垃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圍擋,並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範圍內堆放整齊。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於揚塵的物料應當採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築施工工地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乾淨,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築物。
第四章 戶外廣告、牌匾、宣傳品與景觀照明
第二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要求設定。公用土地獨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改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的,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定戶外廣告,期滿應當及時拆除,需延長期限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戶外廣告設施陳舊、破損、到期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商業性牌匾、廢物箱、畫廊、路標指示牌、交通工具附設的廣告載體等,應當經統一規劃,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內容健康,書寫規範。
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應當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或者更換前停止使用。
店鋪門面牌匾應當整齊劃一,一店一匾。設定牌匾不得妨礙毗鄰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正常生產、生活,不得影響城市容貌。
第三十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定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範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定;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不得橫跨街路設定各類彩虹門。在街邊設定彩虹門的,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第三十一條 不得在建(構)築物、公共場所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噴繪、張貼、膠貼廣告宣傳品。
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發放宣傳品。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設定公共信息欄,並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規劃。
下列範圍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主要街路兩側、橋樑、綠化帶、城市廣場及周邊的建(構)築物外立面和屋面;
(二)城市標誌性建(構)築物;
(三)商業街及旅遊區的戶外廣告標識;
(四)政府指定的其他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場所。
第三十四條 夜景照明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照明設施使用安全、整潔美觀。
夜景照明設施的設定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設施。夜景照明設施損壞的,責任主體應當在48小時內維修或者更換。
第五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責任主體應當保證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由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作業,不得私自侵占、圈占城市綠地。
第三十七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第三十八條 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責任主體,在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清除產生的枝葉、泥土,及時清運枯樹和殘枝等雜物;
(二)花壇、綠地、樹穴周邊的土面應當低於邊沿側石;
(三)施肥、移種花草、鬆土、除草、澆水時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定臨時水沖廁所和生活垃圾封閉收集設施,並及時清掏、清運,保持清潔完好。
第四十條 維修道路、清疏排水管道、打撈河道漂浮物、更換各類公共設施等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日清除,不得亂堆亂放。
第四十一條 集貿市場、餐飲業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垃圾日產生量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並做到垃圾日產日清。集貿市場的責任主體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並保持公共廁所的清潔。
早市、夜市應當在市、區政府確定的地點經營,早市停止經營的時間不得晚於8時,夜市開始經營的時間不得早於17時。
第四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院內堆放廢品等雜物的場所要按照規定進行圍擋美化。
第四十三條 清雪除冰工作實行責任制度。
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標準和時限清掃、清運冰雪,並向指定地點傾倒。
責任主體應當認真履行清雪責任,及時完成清除冰雪工作,確保行人安全,車輛暢通。
第四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口香糖、食品飲料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污物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三)在非規定區域和非指定設施內拋撒、焚燒冥紙、冥幣等;
(四)焚燒秸稈、樹枝樹葉和其他廢棄物;
(五)在政府禁止的區域、燃氣管線附近、人員密集區、嚴管街燃放煙花爆竹;
(六)在政府禁止的區域、街路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
(七)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畜禽和其他有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動物,準予飼養的寵物除外。
準予飼養的寵物,不準散放,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第四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理責任的原則,提倡垃圾分類收集。
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居民投放垃圾的時間為:6時至8時,17時至19時。
第四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在事前報告所在轄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要求採取措施,保障垃圾正常清運。
第四十九條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得排入雨水管網。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清掏,並運送到糞便無害化處理廠。沒有清掏、運送能力的,可以委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運送。
醫療單位廁所的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共廁所內傾倒垃圾、污水、冰雪、殘土或者其他雜物。
第五十條 因裝修、搬遷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所產生的垃圾及時運送到指定垃圾消納場所。無力運送的,可以委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運送。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
第五十二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予以核准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運輸路線和建築垃圾處置場所,並頒發核准檔案;不予核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未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許可檔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灰漿、煤炭、白灰、粉煤灰等易於揚塵、撒落的物料以及其他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覆蓋等措施運輸,不得泄漏、遺撒,並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五十四條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所。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設定與建設應當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單位或者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責任主體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及時進行修飾、洗刷、消毒,保持環境衛生設施整潔完好。
第五十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Ⅱ類以上水沖公共廁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臨時水沖公共廁所。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舉辦單位應按照規定設定臨時公共廁所。
公共廁所應當統一設定明顯、規範的標識和指示牌,由專人負責保潔,不得收費。
第五十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建設時,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和開發商在拆除原有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時,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處理站、Ⅱ類以上水沖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環境衛生配套設施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的施工。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不得移動、停用或者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環境衛生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拆除的,應當由申請者在原地或者異地按標準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責任主體未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部門組織代為履行相關責任,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場所舉辦活動、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施工中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或者車輛帶泥上路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牌影響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設定商業性牌匾、廢物箱、畫廊、路標指示牌、交通工具等附設的廣告載體不符合規劃或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十)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清除,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違法刻畫、塗寫、噴繪、張貼、膠貼的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並通知通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通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第二款規定,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清除,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款規定,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六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除,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飼養的家禽家畜,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運輸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沿途丟棄、遺撒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運輸單位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反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一般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分;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圍攻、謾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妨礙、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2月6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八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四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並以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對市容管理、環境衛生責任的界定,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戶外廣告、牌匾、宣傳品與景觀照明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違反本辦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