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歌舞廳的管理,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四川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境內開辦歌舞廳,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歌舞廳:是指供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廳、卡拉OK廳、交誼舞廳、迪斯科舞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第三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歌舞廳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職責分工是:
(一)省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主管省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省以上直屬單位、省級民眾團體、軍級以上軍事機關直屬單位和省外駐川的省屬單位申請開力、和經營歌舞廳的活動;
(二)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主管市、地、州直屬單位、市地州民眾團體、師級軍事機關直屬單位和外來的市地州所屬單位在本行政區域申請開辦和經營歌舞廳的活動;
(三)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主管縣市區以下的所屬單位、縣級以下民眾團體、團級以下軍事機關直屬單位、外來的縣市區以下所屬單位和個人在本行政區域申請開辦和經營歌舞廳的活動。
第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歌舞廳實施監督。
第五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開辦歌舞廳:
(一)有適合開展文娛活動的、使用面積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上(卡拉0K廳、歌廳面積在六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場地;
(二)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安全可靠,出入口寬敞暢通,應急照明設施完好,消防設備齊全有效;
(三)衛生條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衛生標準;
(四)有分設的舞池、休息座,聘請演出人員的有演出台。
第六條 申請開辦歌舞廳,企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個人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向主管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收到開辦歌舞廳的申請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在六十日內決定是否許可,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決定許可的,同時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的開辦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治安管理登記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兼營食品的,並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必須在經過申辦並取得證照後,方可開展歌舞廳經營活動。
經營證照不得轉借、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條 歌舞廳變更經營項目、地點或更換經營者,應向主管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歌舞廳停業或者歇業,經營者應向主管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停業或歇業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歌舞廳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維護歌舞廳的正常秩序,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場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二)場內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六分貝,場內音響對場外的影響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三)場內應持續照明,燈光照明度舞廳不低於四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不低於六勒克司;
(四〕不得播放或演唱反動、淫穢的音像作品;
(五)不得僱傭或變相僱傭舞伴;
(六)夜間零時以後營業須經主管文化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職工開辦的非營業性歌舞廳不得公開向社會售票。
第十三條 歌舞廳經營者聘用演出人員必須查驗其演出證件,並簽訂書面聘用契約,報主管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歌舞廳消費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愛護場內設施,保持清潔衛生;
(三)不得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物品;
(四)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五條 主管文化行政部門可向歌舞廳經營者收取適當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按《四川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歌舞廳經營活動的監督、指導、服務,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切實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歌舞廳的,由主管文化行政部門勒令停業、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二至六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歌舞廳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文化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播放或演唱反動、淫穢音像作品的;
(二)對場內舞姿不健康、不文明的現象放任不管的;
(三)擅自聘用無證件演出人員的;
(四)對場內發生尋釁滋事、打架鬥毆、侮辱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
(五)擅自在夜間零時以後營業的。
第十九條 歌舞廳消費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歌舞廳經營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退出歌舞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歌舞廳經營者和消費者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文比行政部問和其他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歌舞廳上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濫用職權侵犯歌舞廳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沒處罰的,按《四川省罰款和沒收財物行政處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歌舞廳經營者對文化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省文化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